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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一句話概括,大多數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理念,更接近第一種: 寧可放過有罪的人,也不要錯判無辜的人。 為什麼民主國家偏向「寧可放錯,不可抓錯」? 原因在於,民主法治國家認為: 國家的權力,比個人的力量大得多。 如果政府可以隨便抓人、定罪,那人民就沒有安全感。 因此建立了很多制度來限制政府,例如: 1、無罪推定(沒證明有罪前,就是無罪) 2、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3、必須有合法取得的證據 4、被告有辯護權 5、可以上訴 6、法官必須依法判決,而不是依情緒或民意 因此,刑事案件通常要求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程 度,才可以定罪。 請問這才是民主國家,應該有的司法樣貌嗎? 欠1.7億,無法自理,去健身房運動,是民主國家應該有的司法樣貌嗎? 請問有解卦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93.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5907329.A.CD0.html
aakkssqq: 看對象還有黨證大小張 61.216.162.228 08/05 13:22
foredoom: 沒有黨證 就不算 XD 156.59.34.87 08/05 13:23
Submicromete: 看顏色的 223.139.4.241 08/05 13:24
bill603: 要看對象啦~ 49.214.8.255 08/05 13:26
justeat: 債主不追究 就沒有欠款 117.56.248.169 08/05 14:04
xuane: 這恐怕不是民主社會所獨有 49.217.63.126 08/05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