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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如題的啦 台灣的團體訴訟 是選擇加入制的 如果改成選擇退出制會比較好嗎? 在訴訟發起時,所有符合條件的受害者都會被自動納入訴訟範圍內。不論他們是否知情,最終的判決或和解結果對全體成員皆具備法律效力。 除非個別受害者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向法院聲明「我要退出」(Opt-out),否則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自行單獨提告。 像是假設某遊戲 抽獎機率造假 可能類似 紫卡或是粉紅卡 公告機率10% 實際抽獎機率0.03% 有人提出團體訴訟的話 曾經抽過獎的受害者 假設勝訴或是和解 就自動可獲得賠償 或是地溝油或是黑心油 可能曾經有吃到的受害者 和解或是勝訴 可以獲得賠償 這樣會比台灣原本的 選擇加入制還好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DC7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64.153.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6270772.A.A9E.html
wu73: 不知不覺敗訴怎麼辦 49.218.148.33 08/09 18:20
yam30336: 除非被告,不能強制別人起訴啊 223.137.171.38 08/09 18:20
yam30336: 就不想當訟棍告別人不行嗎? 223.137.171.38 08/09 18:21
scarbywind: 沒強制阿,都說你可以退出 114.46.65.233 08/09 18:21
milk7054: 不行,以呆丸狼尿性,就變利益交換 106.64.2.88 08/09 18:22
Forcast: 這是對被告而言嗎 111.241.54.11 08/09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