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67歲機械博士自製反無人機槍 家中還藏遙控
時間Sun Aug 9 21:49:02 2026
※ 引述《F16V (Handler One)》之銘言:
: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 擁有機械工程相關博士學位的67歲陸姓老翁,看到俄烏戰爭「無人機」大殺四方,網購喜
: 得釘槍、金屬鋼管、火藥底火等材料自製「反無人機槍」,檢警接獲線報到陸男家中搜索
: ,起獲槍枝及材料還有遙控炸彈外殼,陸稱想保家衛國,高雄高分院法官不採信他說法,
: 依非法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判刑2年6月,併科罰金2萬元。
其實稍微讀了一下判決書(高雄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十七號),這位陸姓男子是
認罪的
而按照其上訴意旨,主張的是量刑過程充斥不當,而不是其犯罪動機...
具體而言:
承認起訴書所載犯行,請求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外,並依刑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減刑:
1.原審判決就被告是否得適用刑法第十六條但書減刑規定之爭議問題,引用最高法院一一
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一零號、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九號判決意旨作為其論述之前提依
據。然查:
(一)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九號判決尚認為:「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
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此即有關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
,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
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
之義務,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詢之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
作主張,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
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
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
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
(二)亦即,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十六條規定所謂違法性錯誤之規定尚應區分「有正當理由
無法避免者以及「非屬無法避免者」依不同情節而有不同之適用效果。違法性錯誤尚未達
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仍得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與否判
斷是否得依刑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2.對於原審判決稱「查具殺傷力之槍枝向來為我國所嚴加管制,且因槍枝殺傷力所造成之
重大社會治安事件層出不窮,亦為廣大媒體所報導,任何人均不得任意持有、製造具殺傷
力槍枝,縱出於研究創新目的之研究機構或學術單位,亦必先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
進行管制槍枝之研究製造,顯已為一般人周知之常識。」部分:
(一)被告教育程度雖至博士,且有長達40年公私營機構任職經歷,然其所從事研究及工作
之領域均為機械工程相關類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對於法律專業領域自非熟稔,本身更
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案紀錄。
(二)對於原審認「被告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充分理解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彈藥
向來為我國政府嚴加取締查緝之違禁物品,對於基於惡意製造並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恐有
違法之虞自亦有所認識。」,但被告誤認若只是在住家進行開發研究,未將槍枝帶離住家
,且若未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應不致違法。且被告誤認若基於創新研究之目的,進行製
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之行為,係不具有違法性之行為。
(三)被告所購買相關零組件均係於網路上公開之拍賣網站上所購得,該等網站也顯示有多
筆交易紀錄,被告係一般百姓,對網路販賣之物品,認為應已經政府審查,更誤以為所涉
行為並非違法。而被告從事「反無人機裝置」研究,多亦受網路相關影音之啟發,但該等
影音亦無任何可能觸法之警告或標示,則以一般人之觀念而言,自難理解使用合法購買之
零組件在自家進行研究、發明會有構成違法之情事。
(四)再者,倘被告確實知悉其所涉行為可能觸法,衡情當無使用自己名義進行交易,亦無
留下明顯可供查證之交易紀錄之可能。
3.對於原審判決不接納辯護人主張「僅係被告犯罪動機之問題,被告擅自判斷,任作主張
,尚不得執以為有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理由」部分:
(一)原審判決係以被告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一日行準備程序時之陳述,用以佐證被告並無
違法性認識錯誤。然被告自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遭高雄市政府仁武分局偵查隊搜索後逮
捕到案,歷經約八個月時間,經數次警詢及偵訊,爾後遭起訴,不論係透過訊問之內容或
起訴書所載內容,被告於前開準備程序時自然已知悉「我國法律禁止持有槍枝」,並於原
審法官詢問後做出相關陳述。
(二)惟被告是否具備違法性認識錯誤應係以行為時之認知為判斷時點。被告遭搜索、逮捕
當日,於檢察官訊問時,曾稱:「(問:對於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持有、製造槍砲罪嫌是很
嚴重的,意見?)我是想說這些東西不要離開家裡就沒事了、我只是單純做研究、做反無
人機研究而已。」顯見被告確實並不知悉自己已涉犯違法之行為。況被告做出如上陳述時
亦未知悉有刑法第十六條但書之減輕規定,實可推認被告確實誤認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4.是以,應可認被告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主觀上亦不具備惡性,甚至被告係基於愛國之心
,為保護恐赴戰場之下一代子女,立意尚佳,絕未存有危害社會秩序之心,可責程度甚低
。請求依刑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但以法院的判斷來說:(節錄第一審未提到的)
一、《刑法》第十六條部分:
除了「未具有違法性之錯誤」之外,被告自承:當時是看到俄烏戰爭,認為未來無人機殺
傷力太可怕,我的念頭就是想怎麼把無人機打下來,因很擔心會發生戰爭,也認為自己能
力超群等語,足見被告製造槍枝之動機、目的並非僅在住處供研究之用。況參以經扣案之
物品除有改造完成槍枝外,復有鋼管及滅音器半成品、定時遙控炸彈外殼、調和黑火藥、
尖、圓頭鉛彈、電鑽絞牙鑽空器、3D列印機等機具足以持續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之器具(
火藥),故本件若未及時查獲,則日後對社會治安亦足生潛在性之危險。
二、《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部分:【新主張】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主張:高雄義大醫院診斷書已載明被告確實有疑似妄想症,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亦有診斷出被告有自閉症相關的障礙症,足見被告確有身心上的問題,應符合刑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減刑云云。惟被告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為精神鑑定,經覆以:「陸、綜
合分析及建議:心理衡鑑結果顯示,案主(即被告)整體認知功能良好,智能程度屬中上
水準,具備基本現實感及社會規範理解能力,現實檢驗功能大致穩定,未見持續性或廣泛
性精神病性症狀,惟案主長期存在憂鬱與焦慮情緒,並伴隨人際退縮與孤立特質,在壓力
增加、睡眠不足及長時間專注於單一議題時,容易出現思考彈性下降及判斷偏誤,進而影
響其決策品質…,故本案較不支持思覺失調症或典型妄想症之診斷,…案主應罹患「自閉
症類群障礙症」,並伴隨焦慮、失眠及壓力適應困難等症狀。…。綜合判斷,案主於本案
犯罪行為時,尚未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亦未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
」之程度等語,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可按,足見被告於改造本件槍枝之際,
其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控制能力,均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
原因,以致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程度。
三、量刑妥適度:
原審量刑已依循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詳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之素行、
犯罪動機與目的、製造槍枝之數量與時間、對社會潛在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之博士學歷、
退休發明工作者身分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因此問題點是「沒辦法減刑」
但如果真的減輕了(甚至如果低於二年以下,並得宣告緩刑),豈不是代表縱容槍彈氾濫
且不受控制?
至少法院在這邊是有道理的啦...
至於:
: → johnhmj: 看國外的反無機不都只靠阻斷訊號嗎? 101.10.49.133 08/09 20:25
就實務操作而言,還需要能隨時擊落這些擾人設備的武力技術,不能只靠科技來使這些無
人機「迷路」、甚至無效化
所以這個老人家也是基於這個出發點,才會這樣突發奇想;但沒想到是違法的,被查到就
怪不得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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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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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chialen: 機械不懂通訊 114.40.145.23 08/09 21:55
噓 patchy: 西 59.126.65.158 08/09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