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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ranus20 (御風)》之銘言: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北市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及洗錢、組織犯罪等相關案件,二審遭判刑9年8月,除沒收已 : 繳交之犯罪所得7,759萬餘元,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高達33億5,588萬餘元。檢方聲請扣押 : 郭男位於大直的豪宅,郭男聲請撤銷扣押。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郭男繳納2億1449萬餘 : 元後,就可撤銷扣押命令。可抗告。 : 推 s72005ming: 好爽 220.132.15.94 08/10 19:22 : → s72005ming: 繳兩億賣四億,現賺兩億 220.132.15.94 08/10 19:23 好像也不能說是「買到賺到」之類的 因為經第一審判決認定必須沒收的犯罪所得,在郭氏的範圍內本來是六百四十一萬二千九 百五十九顆泰達幣、新臺幣(下同)三十五億一千三百七十萬五千零一十七元(加密貨幣 部分已扣押、現款部分則未扣案) 第二審上訴後,則調整為已扣案七千七百五十九萬八千六百四十六元、未扣案三十三億五 千五百八十八萬九百一十元 總額相差了足足八千零二十二萬餘元,因此只是就豪宅部分而言,這還算在情理範圍內, 不至於逾越必要性原則... 不過得進一步看裁定內容,才能知真相:(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七號)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郭哲敏(下稱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 三段二百五十巷一百五十號十二樓之不動產,前於本案偵查期間,經檢察官扣押。因該不 動產平時係供聲請人與妻子、小孩居住,為避免該不動產未來因本案執行追徵程序,造成 其妻小必須離開原本熟悉之環境,因其小孩尚屬年幼,不希望因為生活環境劇烈變動,造 成心理陰影,爰聲請准許聲請人以繳納相當擔保金之方式,代替上開不動產之扣押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再按得沒收 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 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亦有明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沒收扣押,乃在保全沒收原利得客體之將 來執行;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追徵扣押,則在保全追徵原客體價值的替代價額之將來執行 ,兩者皆屬暫時性處分。在刑事執行程序,沒收扣押之標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而追徵扣押之標的,則於 沒收裁判確定後,啟動刑事執行之變價等程序,俾實現全部追徵價額,若有餘額則歸還被 告或第三人,因此,追徵扣押之標的,並非當然屬犯罪所得(最高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 〇五四號刑事判決參照)。是就保全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 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 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扣押其財產,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四日以一一二年度聲扣更一字第二號刑事裁定,認 檢察官聲請保全追徵執行於法有據,乃准予在新臺幣(下同)九億九百五萬三千七百四十 九元之價值範圍內,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所示之財產,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並據此於一一二年八月二日以新北檢貞景一一一他一八四四字第一一一二九 〇九四九六一號函向主管地政機關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辦理「禁止 處分」之限制登記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聲扣更一字第二號刑事裁定,及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建物、土地之登記謄本等在卷可參,堪以認定。又聲請人前揭違反 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一一二年 度金重訴字第四號、第十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後,檢察官及聲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嗣 經本院審理終結,於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一一四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二十八號刑事判決 ,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九年八月,扣案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七千七百五十九萬八千六百 四十六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十三億五千五百八十八萬九百一十元追徵其價額,而 關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建物、土地(下稱本件不動產),本院並未認定屬聲請人本 案之犯罪所得標的在案。檢察官及聲請人對於本院判決亦均不服,現提起第三審上訴中。 (二)本院審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聲扣更一字第二號刑事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目的,非屬本案保全之證據,亦非保全沒收原利得客體之沒收扣押,而係為供 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追徵之用。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本件不動產,願繳納相當 之擔保金一節,應認能相同達到保全犯罪所得將來之追徵目的,而無以扣押本件不動產作 為保全手段之必要。茲因本案尚未確定,日後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雖或有可能變動,參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相當擔保金之規範意旨,應以本件不動產之相 當價額作為核定擔保金之範圍。聲請人雖主張願以其購買本件不動產時向地政機關辦理移 轉登記時之價格,即建物五百一十七萬六千七百元、土地六千四百六十九萬九千六百二十 五元合計為六千九百八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五元作為擔保金云云,固有土地所有權買賣移 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在卷可參。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購入 本件不動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登記紀錄(下稱實價登記紀錄),顯示其購入總 價為二億元,是聲請人主張以六千九百八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五元為擔保金之數額云云, 顯然低估本件不動產之價值,自無足採。依上開實價登記紀錄所示,聲請人本件不動產係 於一百零八年購買,單價為每坪一百三十六點五一萬元,總坪數一百四十六點五一坪,該 不動產所在社區為「大直帝景水花園」。考量該社區係大直地區著名豪宅,而近年來國內 住房建物仍呈上漲趨勢,且附表編號一建物係位於十四層之第十二層,視野景觀極佳,至 今之價值應已高於聲請人當初購買時之價格,依上開實價登記紀錄所示,該社區平均交易 單價為每坪一百四十六點四萬元,爰以此估算本件不動產之價值為二億一千四百四十九萬 零六百四十元(計算式:一百四十六點五一坪×一百四十六點四萬元/坪=二億一千四百 四十九萬零六百四十元。不詳細拆分總坪數中建物及停車位所占面積)。 四、綜上所述,基於本案刑事保全處分之適當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於聲請人繳納二億 一千四百四十九萬零六百四十元之擔保金後,應准予撤銷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 扣押命令。 問題在於,既然沒認定犯罪所得有拿來購買不動產,繼續扣押就沒有意思了;但未來是否 能抵消追徵部分,可能還有待商榷... -- 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6368190.A.566.html
scotul: 活該223.137.223.244 08/10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