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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ny1300175 (蘇湖)》之銘言: : 記者 施養正 綜合報導 : 台中市北屯區一名68歲李姓老翁6日因行車糾紛揮刀攻擊35歲的葉姓駕駛,割傷對方後反 : 被壓制,並遭到葉男毒打致口、耳出血。送醫住院後,11日宣告不治,家屬已委請律師向 : 台中地檢署提告。 : 推 zxc8424: 死者家屬不是報警請檢察官偵辦就好了, 39.9.103.104 08/11 18:58 : → zxc8424: 還需要特別請律師? 39.9.103.104 08/11 18:58 : → snow3804: 請律師凹賠償金啊 223.143.240.119 08/11 19:00 不只是賠償金而已,刑事方面設有訴訟參與的制度,這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保障的權利(在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中,也會常常 見到這種情形) 原則上在進入訴訟程序後,可以提出這類聲請,而除非有不恰當的情形,否則法院不能駁 回這聲請;完成後就可以在審訊期間表示意見,供法院認定。 但說回這個案件本身,過程看來非常重要 因為縱使不構成「殺人」(成案可能性極低),到底屬於「過失致死」或「傷害致死」, 還得先經過偵辦程序,才能認定 理論上是否有罪為法院的心證問題,但目前基本上是很有可能會被起訴的,至於「正當防 衛」等說辭,都不是偵辦期間要考量的... 只是不管怎樣看,會被「反殺」真的太奇怪了 撇開「惡人先告狀」的成分不談,從司法層面而言,就算沒有人告發或告訴,地檢署仍必 須主動開檔,這是沒辦法的事。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6453195.A.2C2.html
glacialfire: 過失成立 緩刑 end 210.242.37.191 08/11 21:06
alanshore608: 這沒有過失成立的可能性啦,難道要 1.170.76.112 08/11 21:34
alanshore608: 說「我是不小心反擊的」? 1.170.76.112 08/11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