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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聯合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Yahoo、MSN、LINE等非直接官方新聞連結不被允許 2.記者署名:蔡晉宇 張曼蘋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3.完整新聞標題:公民連署倡候選人刑事犯罪全都露 中選會:涉個資與修法 有難度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4.完整新聞內文: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建請行政院研議建立「全國候選人刑事犯罪紀 錄公開揭露平台」,該議題回響熱烈,僅經過一個月就通過附議門檻;但主管機關中選會 和學者都認為,事涉個資與修法問題,要執行有一定難度。 該提議內容表示,建請內政部與中選會跨部會合作,研議於建置「選舉公報」或官方專區 時,主動對接法務部裁判書系統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資料庫。在保障個人隱私的法定範圍 內,將候選人「曾犯特定罪行(如黑金、槍毒、詐欺、貪汙等)之定讞紀錄」以視覺化、 易查閱的方式公開給全國選民。 提議指出,這將有三大好處,包括一、提升選民知情權,落實真正的「選賢與能」;二、 降低修法與人權爭議,用行政手段達成實質監督;三、導正推選風氣,促使政黨提升候選 人素質。 中選會回應,在未有法律明文前提下,這已逾越選務機關法定職掌,且非屬執行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規定的必要範圍。中選會說,選舉公報是讓選舉人充分知悉候選人相關資訊, 提供候選人宣揚其政見、政績及施政理念等內容,若增列刊印候選人刑事前科資料,事涉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7條修正規定,尚值審慎考量。 中選會表示,立法院第10屆會期已有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增列這些規定,但都未通過;再加 上刑事犯罪紀錄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的「特種個資」,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受法 律嚴格限制。且司法院網站公開的裁判書,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公開,而公開的裁判 書僅有自然人姓名,同名同姓者將無法判別,恐有誤導選民的疑慮。 文化大學國發所兼任教授曲兆祥表示,該提議反映出民眾希望政治人物能透完整地被檢視 的大方向,至於手段要透過建立揭露平台或修法等,在合乎法律推泛框架下,都有討論空 間。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693417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6.備註: 選民沒資格知道候選人有沒有犯罪過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 ╰○∕ ╭U╮ ︵○ ~ 喔一 (¯ ﹨○∕ < F >在 ╯╯╲︳ /) ├┤ ∕﹨ ╰O╯ 一刀兩斷──╮¯╰□▽ 使 ○╯ ╴╴▄▃▆ ╰───凱薩劍!!∕﹨ ○︵── ╞╡ ∕├╮ ──○﹏↙路面不平,請小心 by P.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33.2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6774445.A.E79.html
bairn: 淦,是台面上的案子都太多吧114.137.180.125 08/15 14:14
a27588679: 那酒駕公布三小? 106.1.227.146 08/15 14:14
lwamp: 民進党太骯髒 42.70.83.124 08/15 14:16
Alphaz: 個資法=加害者保護法 150.117.201.51 08/15 14:18
fony1029: 怕民進黨都有前科 36.224.34.219 08/15 14:19
fony1029: 沒前科不能選舉啊 36.224.34.219 08/15 14:20
Beccaria: 賤畜民進党就一群該死賤畜還在意這個! 101.12.158.54 08/15 14:24
tinuo: 笑死,怕寫太多放不下 59.115.202.49 08/15 14:32
MrZiXu: 個資法你媽,就是在保護罪犯。一般民間企223.141.139.197 08/15 14:32
MrZiXu: 業都不用的垃圾,你還保護他去參選?223.141.139.197 08/15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