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bomons (Τ/ta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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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陳幸妤辣嗆趙建銘坐牢「娶我毀他人生」:
時間Tue Aug 18 17:01:08 2026
與趙家台開內線交易案完全不同
事實上關於柯文哲貪汙的指控
完全就是執政當權操弄司法進行的政治迫害
檢方指控 111 年動土典禮後交付賄款1,500 萬元。但檢方始終拿不出實體金流證據,交
付地點由工地改口為市長室,起訴書最終僅寫「某時地」。
威京集團 7 名員工於 109 年 3 月各捐 30 萬政治獻金給民眾黨。
朱亞虎於庭上澄清 210 萬元是感謝柯市府依監察院糾正「恢復 560% 基準容積」的合法
政治獻金,並非針對後來爭議的 20% 容獎。 並在交互詰問時坦承,先前認罪稱 210 萬
是行賄是因為看見沈出來時面露滿意笑容,純屬個人「主觀臆測」,且他未曾進入市長室
與柯、沈會談,不知道兩人之對談內容。
陳俊源證稱其八度否認行賄,認為捐款是應公司要求支應政黨成立經費,屬正當權利行使
。
黃珊珊證稱柯文哲回覆「小沈給過了」是指沈慶京已在選舉大選建議(如藍白合)上有過
幫忙,要她不要再找沈募款,並非指收受賄賂。
京華城基準容積恢復至 560% 是 107 年依監察院糾正辦理,與 109 年的 210 萬捐款相
隔兩年,不具對價關係。
律師還原沈慶京 111 年金流,發現沈每月平均領千萬現金,屬正常提領,且 12 月有千
萬回存,與已行賄之邏輯相悖。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且朱亞虎認罪被質疑
是在羈押壓力下接受檢方法律見解 。
《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證人臆測之詞不得作為證據。
北檢認定柯文哲「明知違法」卻主導都委會給予京華城 20% 容獎,獲取 121 億不法利益
。
監察院糾正(113 年)認定京華城案「法外創設獎勵」重大違失。證人楊智盛與張景森指
出,監察院將「基準容積」與「獎勵容積」搞混,且誤認該地為「商三」而非「商三特」
,導致整個調查基礎錯誤。
柯文哲指出,內政部曾於 113 年 5 月函覆監察院,表示容獎條件可於細部計畫中明定,
京華城案並無違背法令疑慮,但此有利證據遭檢察官隱匿。此函覆也隨後改為不提供立委
調閱索資。
柯文哲點名監委蘇麗瓊(本身非都市計畫專家)主導報告,認為該糾正文是「有人在後面
指導」的政治武器。
楊智盛(總工程司)、張立立(專委)、胡方瓊(技正)等專業文官皆證稱,依《都市計
畫法》第 24 條申請容獎是人民權利,「程序絕對合法」。細部計畫核給容獎屬「合法雙
軌制」,且有前例(如市民大道地下化)。
邵琇珮證實使用 24 條是她的專業建議,適法性無虞,且方案最終符合公益性與對價性,
過程無長官施壓。
林欽榮(時任台北市副市長,現為高雄市副市長,本案唯一不利被告之證人),主張細部
計畫不可創設容獎,但被辯護律師揭發他在高雄亞灣計畫中也以細部計畫核給 20% 容獎
,且林已在出庭後緊急回到高雄市政府在十天內修法「補票」。
難以構成明知違法之主觀故意,檢察官林俊言於偵訊中曾親口說「我認為(Art 24)用都
計法 24 條,可以給容獎」。辯方主張連檢方都認為可以,非專業的市長不具有「明知違
法」之犯意。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土地權利人有權「自擬細部計畫」申請,市府無權拒絕受
理。
根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市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必要時,得於
「細部計畫」規定容積率,這是明確的制度性授權。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現國土管理署)99 年 6 月 17 日函,證明取得容積獎勵有兩大途徑
,其一即為「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納入計畫書規定」,而非僅限於通案法律。
根據《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第 237-18 條等),都市計畫性質已由
立法者定性為「法規」,而非檢方主張的行政處分,普通法院無權宣告無效。
高雄「亞灣 2.0」及台北「南港策略工業區」皆有核給容獎前例 。且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043 號判決,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
但是一審法官完全無視了有利實證與證詞,反而相信檢方片面的臆測推論
北檢認定認定柯文哲透過木可公司侵占 6,134 萬餘元之具公益性質之政治獻金據為己有
或轉入木可公司。
事實是 450 萬元肖像權屬柯個人商業收入,收取授權金合法。且所有資金皆用於選舉收
尾與黨務,無私用流向。
包含周王美文、林曼麗、林命群各捐贈 200 萬元現金,款項收到後即交由同仁統籌運用
於辦公室裝潢或黨務,未進入私人帳戶。未登記入政治獻金為行政疏失,僅屬行政罰。
監察院訴願會認為,「KP SHOW」演唱會與「木可小物」收益均屬政治獻金。關鍵在於柯
文哲受訪時曾稱「演唱會是募款」,且官網曾將小物標註為「募款小物」,故不認同其為
單純商業行為。最後認定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處罰鍰 374 萬元並沒入 5,579
萬元。
對此黃珊珊指控 監察院在法院審理前搶先羅織罪名,且明知憑證遭法院扣押無法對帳,
仍以「延遲補正」為由進行裁罰
事實上包含 4,133 萬小物所得與 77 萬演唱會盈餘,全都是有商業合約、有開發票、有
繳稅的商業收入。
小物販售與演唱會均為有對價關係之商業行為而非政治獻金。木可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
稅與娛樂稅,與無對價的捐贈本質不同。李文宗證稱此模式是參考「扁帽工廠」與「小英
商號」,透過民間公司經營小物並開發票繳稅,與無償捐贈的政治獻金性質不同。
肖像權授權金 1,500 萬是當初帳務繁多帳務導致科目記錯,實際上是因為當時競選選總
部已經關了,無法再做為員工投保單位,有些人員就轉到木可公司作為加保單位,他們實
際的工作還是處理競選總部的收尾工作,薪資就由我的政治獻金賸餘款來代支代付,這是
詢問過監察院的,是完全合法的。
辯護律師引用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主張《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所有權歸擬參選人(柯
文哲),剩餘款本可由候選人依法支用。逾越用途僅屬行政罰,不具侵占「他人之物」之
要件。
邱復生之款項,實際上是「媒體企劃服務費」,請邱整合民眾黨的網路媒體平台,屬政黨
發展的合法用途。有契約為證,北檢是斷章取義搞文字獄。
針對眾望基金會,因選後 13 名員工轉往基金會,是為了處理大選後帳務及監察院調查等
收尾工作,是組織彈性調整,屬實際勞務對價,非虛報人頭。且他們仍持續處理與社會公
益相關的後續事務。
針對基金會支付台玻大樓租金供競辦使用,是因為辦公室由柯文哲辦公室、眾望、新故鄉
智庫等單位共用,各司其職。選後柯文哲已計畫並實際利用政治獻金「剩餘款」捐贈回眾
望基金會(每年 200 萬,預計四年捐 800 萬),這代表並無損害基金會財產的意圖,反
而是在充實基金會實力。
辯方強調資金全數用於公務,並無流入口袋,不構成背信罪所需的「不法所有意圖」。基
金會行政秘書鄭佑漢證稱其任職期間確實處理了大量的公益活動、聯繫董事會及撰寫政策
報告,並非虛掛職位。柯文哲則強調他僅是基金會的「招牌」,並未領取薪資,亦未參與
具體的行政運作或財務調度。柯文哲並非受基金會委任處理事務的人員,主觀上不具備背
信罪所需的「受託人」身份,更無損害本人(基金會)利益的故意。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第 718 號判決,主張政治獻金專戶一經匯入即成立「贈與
契約」,所有權歸屬於「候選人」,因此不構成侵占「他人」之物。
依據《民法》第 406 條(贈與)與第 761 條(動產交付)捐款人將錢匯入專戶後,物權
已移轉給候選人,僅受用途限制而非歸國家所有。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2 條及第 23 條,法律僅規範剩餘款的使用用途,若違反僅屬「
行政罰」,且內政部函釋亦認同剩餘款可用於支付選後收尾員工之薪資。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14 條與第 17 條,針對眾望基金會案,律師主張被告並非法律定
義的「關係人」,且員工薪資屬於推動公益的「業務支出」,不構成背信。
單純民眾黨內的帳務瑕疵,頂多就是行政罰鍰
卻硬要扯上柯文哲為刑事犯罪主謀,意圖掏空傷害自己一手創建的組織
簡直豈有此理
且開庭過程徹底暴露北檢執法程序瑕疵與證據能力薄弱
黃景茂控訴檢察官將其筆錄「不認為違法」竄改為「我知道違法」。
勘驗彭振聲偵訊錄音時出現約 2 小時錄音空白,涉嫌不正訊問 。
沈慶京自述住院後被鐵鍊鎖在病床上,遭檢察官以訪視為由違法偵訊且以「抽銀根、不能
回家」等方式進行高壓訊問。
關鍵證物 A1-37 行動硬碟 於8月31日扣押後未即時製作映像檔,9月6日就有鏡周刊獨家
揭露相關 Excel 檔案內容。最後直到9月11日才進行雜湊值紀錄。後續法庭勘驗時,發現
證物袋已打開過且無封條保護,證據同一性存疑,且違反數位證物監管準則。
偵查秘密固定流向特定媒體,進行人格謀殺政治鬥爭認知作戰,重創司法信任度。
在法律面上,20% 容獎具有都計法源依據;在金流面上,1500 萬缺乏實質證據;在所有
權面上,政治獻金不構成侵占。
京華城案具有法源基礎且程序完備,政治獻金運用屬合法財產處分或正常商業運作。
其餘罪名多仰賴受污染之筆錄與推論,被告無犯罪故意,實屬無辜枉受冤罪,理應無罪。
簡單說大家都知道
柯文哲實際上並沒有貪污那怕一塊錢進自己私人口袋
對自己創設的組織除了傾盡所有別無所圖
根本沒有絲毫的侵害,更別說刑事犯罪
這些指控完全是羅織構陷刻意冤枉的欲加之罪
與趙家利用聯姻掌握政商影響力犯罪謀財
在本質上稍有常識就知曉截然不同
當年柯P對身陷囹圄的阿扁
與民進黨政客們紛紛逃離切割相比
是有情有義不離不棄雪中送炭
令尊才得有如今的健康逍遙
如今阿好嬸卻把扁家恩人比做趙前駙馬
就算是為了令尊討好賴清德
也未免過於苛薄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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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urbomons (42.77.231.123 臺灣), 08/18/2026 17:02:00
推 tenlove: 柯以前以為馬對他很狠沒想到對他最狠的 42.73.29.199 08/18 17:05
→ tenlove: 反而是... 42.73.29.199 08/18 17:05
→ tenlove: 說真的不是柯2014出來的話綠色未必能爽 42.73.29.199 08/18 17:06
推 badruid: 你說的沒錯,但有些人只想看他們想看的 39.14.9.148 08/18 17:07
→ tenlove: 十年以上 42.73.29.199 08/18 17:07
噓 IBIZA: 好了啦 不要污辱大家的智商 60.248.31.167 08/18 17:08
推 nashpan7: 推這篇 61.216.90.59 08/18 17:09
噓 lpc95: 送錢的都說送了..真的不要污辱大家的智商 115.43.216.85 08/18 17:11
事實上
朱亞虎所稱的210萬元政治獻金
被指控為後謝在法律實務與客觀經驗上均無法成立
除了不存在指控所稱的小沈1500前金,還有諸多無罪推論法理支持
1. 缺乏主觀犯意與對價合意
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必須建立在雙方明知且具備「收賄與行賄的合意」基礎
上。律師團指出,朱亞虎等人是以「民間個人名義」捐款至台灣民眾黨專戶,並非匯給柯
文哲個人。柯文哲事前與事後根本不知道有這筆 210 萬元的政治獻金進帳,更無從與威
京集團形成任何「對價協商」。 「朱亞虎邀功」非對價: 律師鄭深元指出,朱亞虎向
周邊人士提及捐款,純屬其個人的「傳話或邀功行為」,不能因為第三方講了話,就直接
跳躍推論為柯文哲授意或知情收賄。
2. 資金流向與對價比例極度不合常理
如果真的要收受「違法對價賄款」,怎麼可能要求或允許行賄者直接匯入依法公開、監察
院全程查核的「政黨政治獻金專戶」?這完全違背了一般犯罪匿名、避險的常理。 收益
與對價比例懸殊: 京華城案涉及的容積獎勵獲利被指高達百億元,檢方卻將威京員工分
散捐贈的 210 萬元政治獻金硬扣為「對價」,在金流對價比例上極度不相當,欠缺經驗
法則上的合理性。
3. 款項用途屬於公共政黨運作,非私人財產未曾提領私用
該筆 210 萬元入帳至民眾黨帳戶後,始終作為政黨公開營運及後續選舉使用,柯文哲個
人從未將其提領、挪用或轉入私人私產。既然資金屬於公眾政黨資產,就不構成「私人收
受對價不法利益」。
4. 人頭捐贈的背景係為避開《政治獻金法》上限
對於威京集團員工分散以個人名義捐款一事,是因為當時威京集團財務與《政治獻金法》
對法人捐款上限的規範,企業員工以個人名義小額捐款是政治募款常見現象,這樣的違法
頂多就是行政罰鍰,更不可能是包裝成前金後謝的洗錢操作。
在法庭交互詰問時,朱亞虎當庭坦承「是因為被羈押才這樣講」
之所以認罪,完全是為了爭取交保、避免高齡被長期羈押的訴訟策略
其認罪供詞屬於受強制處分壓力下的心態,不可作為定罪的證據。
詰問朱亞虎如何證明柯文哲與沈慶京見面是在談京華城案或對價時,朱亞虎承認許多細節
是「自己的推測」、「個人臆測沒有證據」。
朱亞虎的「認罪」僅止於他個人的行為與想像,無法建立柯文哲對價收賄的法律關聯。
簡單說
關於這210萬的貪汙指控
完全是子虛烏有含血噴人
推 sinsia: 有人走不出去 42.77.50.149 08/18 17:13
→ kkloo: 政治獻金也可以當依據,相信這種判決真的是 42.73.195.57 08/18 17:20
→ kkloo: 侮辱大家的智商 42.73.195.57 08/18 17:20
※ 編輯: turbomons (42.77.231.123 臺灣), 08/18/2026 17:28:29
推 nojobman: 柯文哲收那麼多錢,還一直把錢轉到自己 223.139.98.179 08/18 17:31
→ nojobman: 名下,有沒有法律上的貪污,已經不重要 223.139.98.179 08/18 17:31
→ nojobman: 了。他就是個辜負人民信任的貪婪政治蟑 223.139.98.179 08/18 17:31
→ nojobman: 螂。 223.139.98.179 08/18 17:31
噓 lst77: 好了啦 柯就跟扁一樣是法院認証貪汙犯 101.12.234.61 08/18 17:32
噓 sunnyhcy: 綠蛆全家死光 223.139.41.153 08/18 17:47
推 saTUnotSATO: 低能畜生聽不懂人話的,回牠們話建議 27.242.40.28 08/18 17:51
→ saTUnotSATO: 都先罵畜生閉嘴 27.242.40.28 08/18 17:51
噓 imhideji: 背信侵佔還有人要護航 101.8.128.123 08/18 19:25
推 geofran: 京華城有弊高雄亞灣計畫就有弊 司法雙標 118.168.211.8 08/18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