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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sVol (他的體積)》之銘言: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台南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賄選案,被檢方提起公訴的邱莉莉等10人,一二審均獲判無 : 罪。檢方以判決違背判例等理由,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審理後,13日認為檢 : 方上訴無理由,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就此確定,邱莉莉等人無罪確定。 正確來說,應當是「上訴不合法」才對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零三號刑事判決中,又是一次表示「 檢察官胡扯一通」的環節(不符合《速審法》的上訴條件)。 具體而言: 二、經查: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下稱邱莉莉等三人,並與被告楊志強、李 文俊、黃怡萍、黃麗招、李鎮國、高玫仙等六人合稱被告等)分別係代表民主進步黨(下 稱民進黨)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當選臺南市議會第四屆不同選區之市議員(前 二人)及當時民進黨之中執委(第三人,嗣退出民進黨),為達成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臺 南市議會議長之目的而先後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於 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下稱起訴事實)二(一)所示時地,與有同一犯意聯絡之楊志強對國 民黨籍市議員方一峰行求賄賂而約其於議長選舉時投票給自己,惟遭方一峰當場拒絕、 2.起訴事實二(二)所示時地與有同一犯意聯絡之當時國民黨籍議員李文俊(嗣經開除黨籍 )、無黨籍議員黃麗招以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約聘僱員黃怡萍,對當時有投票權之李鎮國 (嗣經開除黨籍)及其配偶高玫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使李鎮國為投票 權之一定行使。投票權人李鎮國及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高玫仙則基於共同收受賄賂或不正利 益之期約而許以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3.起訴事實二(三)所示時地與有同一犯意聯絡之當時之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綽號 「土雞仔」,已歿,業經不受理判決確定)及李文俊稱為「表妹」之黃怡萍,由林士傑以 兇惡口吻要求方一峰必須投給自己,總之不能投給郭信良等詞妨害方一峰行使法定之政治 上選舉之投票權,致方一峰因而心生畏懼而前往報警,且因擔心家人安危而於遭脅迫後數 日均住宿於議會內,直至議長選舉依其本人意願為選舉投票時為止,共同妨害方一峰行使 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之投票權未遂等犯行, 因指 1.邱莉莉三人與楊志強就起訴事實二(一)所為係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2.邱莉莉等三人與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就起訴事實二(二)所為係共同犯同條項對於有 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3.李鎮國、高玫仙就起訴事實二(二)所為係共同犯同條第二項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 4.邱莉莉等三人與黃怡萍就起訴事實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 之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 經原審審理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檢 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二)檢察官之上訴意旨略以: 1.依卷內相關監聽譯文,邱莉莉與郭再欽之對話中,邱莉莉提及其已經把「傢伙都賣掉」 等語、郭再欽且稱「要花上億」等語;郭再欽在與林志展之對話中,提及李文俊議員疑似 被人「圈走」乙事,邱莉莉等三人顯亟欲以金錢等財物為賄選。原判決將上開證據予以割 裂觀察,認定被告等俱無賄選及恐嚇之謀議云云,與司法院釋字第一百零九號解釋有違。 2.依卷附相關監聽譯文以及李文俊、證人蔡育輝等人之供述,已足以補強方一峰所指邱莉 莉等三人及楊志強行賄等證詞之憑信性,但原判決認為不能證明邱莉莉等三人與楊志強有 起訴事實二(一)之犯行,暨原判決另以 [一]李鎮國即使經歷遭比「七」之恐嚇事件,也沒有改變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搭配競選之 初衷,故邱莉莉等三人及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等人沒有對李鎮國行求、期約賄賂或不 正利益之必要、 [二]李鎮國本身具有臺南市議員之身分,本即可自行要求建商以八折價購屋等旨說明上開 六人並無起訴事實二(二)之犯行,然此部分已有李鎮國、黃麗招、郭再欽及黃怡萍之供述 足憑,上開六人行求、期約之購屋折扣、競選經費及四年議員薪資之給予,客觀上已足以 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應認與該第四屆議長之投票權之行使間有對價關係。 原判決認定上開六人並未對李鎮國、高玫仙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俱與本院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意旨有違。 3.原判決認定方一峰指其於起訴事實二(三)所示時地遭脅迫不得投票給郭信良之證詞有前 後矛盾情形,且與客觀事證相左,復認定林士傑之話語沒有使方一峰心生畏懼,與方一峰 事後之報警、連續數日住在議會內,直至選舉後始返家、申請安全警衛人員等事證不符。 原判決就起訴事實二(三)部分認定邱莉莉等三人與黃怡萍均罪證不足,亦與司法院院字第 五十七號解釋意旨不符。 (三)惟: 1.檢察官係以原判決關於起訴事實二(一)(二)諭知無罪之判決違反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八百九十三號之判例;關於起訴事實二(三)諭知無罪之判決違反司法院院字第五十七號 解釋,暨上開諭知無罪之判決均併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一百零九號解釋之情事,提起本件 第三審之上訴。 2.本院前開判決有裁判全文可參,固屬前述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指 未經停止適用之判決先例,與上開二則司法院解釋俱屬速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指之「 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然檢察官上訴理由僅指稱依卷內監聽譯文、共同被告或證人之證述 已足認定全部起訴事實,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違反前開 判決先例及司法院解釋云云,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何以違反前開判決先例、司法院解釋。 觀諸原審維持第一審無罪之論據,係依其證據調查及其對證據取捨之結果,說明 [一]綜合卷附相關監聽譯文中之對話內容、方一峰之證述以及其偵查庭訊錄音檔之勘驗內 容、證人李中岑證述之內容等證據資料,不能證明邱莉莉等三人、楊志強共同行賄方一峰 之得心證理由、 [二]綜合李鎮國、高玫仙、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及相關監聽譯文對話等證據資料,說 明邱莉莉等三人並無對李鎮國、高玫仙行求、期約之必要、議長副議長「民國」配(指議 長為民進黨籍,副議長為國民黨籍)之允諾僅政治協商,並無所謂起訴書所指之甲保證, 且購屋折扣之保證之可信性存在高度合理懷疑之空間,亦無起訴書所指之乙折扣,另允諾 起訴書所指之丙經費及丁薪資之給予為李鎮國、高玫仙之主觀臆測,欠缺佐證而不能證明 。況縱使雙方論及甲保證、乙折扣、丙經費及丁薪資,然此均屬第三方決定是否履行並取 決於不確定性之事實是否發生,亦難認與選舉有對價關係之得心證理由、 [三]綜合方一峰之供述及其調詢之勘驗筆錄、黃怡萍、郭再欽之供述等證據資料,說明並 無積極證據證明邱莉莉等三人、黃怡萍有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犯行之 得心證理由。 其中[一][二]所論述賄選應具備之要件,與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百九十三號判決先 例載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 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 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 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 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 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等旨,尚無扞格。 其中[三]部分關於強暴、脅迫之定義亦與司法院院字第五十七號解釋所載「地方黨部當改 選職員時。如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妨害或擾亂選舉。以致黨員紛紛離席。結果宣告散會。應 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罪。其於事前具有阻止或擾亂合法集會之故意者。則應適用第 一百五十九條論科」意旨無關。又[一][二][三]均未認定任何人成立犯罪,自亦與司法院 釋字第一百零九號解釋所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 同正犯」等關於同謀共同正犯之論斷無涉。 從而,檢察官之前揭上訴意旨形式上雖係以原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為由提起, 然實際上係就本案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及取捨為與事實審相異之判斷,與前述判決先例、司 法院解釋之法律意見無關,自與速審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揆諸前揭 說明意旨,應認檢察官之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予以駁回。 至於: : 推 DanielHAO: 2028換邊清算 想想就興奮 210.242.153.235 08/13 16:44 建議別太早幻想了... 且倘若一一七年選舉時,中共的威脅依舊不停止,這樣就是在幫當權者「助攻」,又他們 針對日本的狀況,仍然就是拒絕一切對話: 《環球時報》: 俄羅斯外長拉夫羅夫十七日對媒體表示,日本從一開始就被《聯合國憲章》認定為「敵國 」,希望日本充分認真閱讀《聯合國憲章》,包括第一百零七條(即「敵國條款」)。日 本當年是在承認軍國主義罪行、承認《聯合國憲章》全部內容的情況下加入聯合國。如果 日本領導層試圖突破本國憲法約束、改寫國際法、逃避歷史責任,當然會引起嚴重擔憂。 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林劍: 中方讚同拉夫羅夫外長有關表態。「敵國條款」是《聯合國憲章》的重要規定。今年是東 京審判開庭八十周年,重申「敵國條款」的含義,強調這一條款的約束力,對於捍衛中國 人民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嚴防軍國主義幽靈死灰復燃具有重要意義。 國際社會有必要提醒日方,《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等具有國際 法效力的文件,明確了日本作為戰敗國的國際義務,構成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基石,也是 日本重返國際社會的政治和法律前提。如今,高市政府卻對日本歷史罪行避而不談,不僅 不反思,還想方設法美化洗白,企圖拋棄和平主義,突破日本憲法和國際國內法規制,圖 謀加速「再軍事化」,這是對戰後國際秩序的公然挑戰和對國際和平正義的公然挑釁。世 界上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都應共同抵制和阻止日本右翼勢力的這一危險動向,共同維護二 戰勝利成果和戰後國際秩序,防止歷史悲劇重演。 如此能不說具有「干涉內政」、「顛覆政權」之意,就是在視世界秩序太天真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7182016.A.700.html
axll: 懂玩 故意不合法 42.73.120.171 08/20 07:30
steelheart3: 人家劇本寫好了 然後你認真討論劇本 42.75.2.11 08/20 07:31
steelheart3: ? 42.75.2.11 08/20 07:31
sergt: 裝模作樣的套路罷了,大家心知肚明演戲! 49.216.21.175 08/20 07:35
cloudyst: 故意的 法律人心中沒正義 180.177.11.62 08/20 07:43
ffaatt: 搶劫告偷竊會無罪嗎 27.53.99.112 08/20 07:44
justice2008: 都被法院認證合法賄選了 114.32.14.43 08/20 07:44
justice2008: 該還給DPP一個清白了吧? 114.32.14.43 08/20 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