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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david83 (Idioteque)》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黃子騰 /新北即時報導 : 新北市三重分局28歲警員黃瑋震前年凌晨值勤時,遭毒駕男子黃國維開車衝撞不幸殉職, : 引發社會譁然。警查出黃國維發前已有高達70餘次的無照駕駛前科,一審判18年6個月, : 今天下午高院召開更一審,三重警及家屬呼籲法官從重判刑,切勿輕判。 : → angel902037: 這樣還要搞到 更一審 浪費司法資源 61.219.21.177 08/21 01:52 其實這個案件的問題是「我撤銷你的撤銷」,本來要發回給新北地院,以重新踐行國民法 官參審程序(白話:換一批再來過) 但第三審認為可能沒有這個必要,縱使真的有罪名、罪數等專業層次上的認定錯誤,仍應 該自行調查、處理 丟回給第一審才是真正的「浪費司法資源」。 詳細:#1fr9aw-_ (HatePolitics) 而目前案件是由刑事第十八庭負責審理(未曾接觸柯文哲案卷宗) 於六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以一一五年度國審交上更一字第一號刑事裁定,表示「黃 國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略以:(在接回來後,已從四月二日開始羈押三月) 被告經訊問後,固坦承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施用毒品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矢口否 認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之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之危險並致人於死之 犯行,然被告對於本案之客觀事實均不爭執,可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又被告前有多次通緝前科,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就涉犯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本案經原審判決處有 期徒刑十八年六月之重刑如前,良以將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復再考量被告素行,其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匿、 規避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 押原因。另考量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之限制程度後,認對被告予以羈押 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以科技設備監控 被告行蹤及限制行動自由範圍等替代手段,尚難認足以防止被告逃亡,而不足確保後續審 判之進行,故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而有續予羈押之必要。 所以目前這部分沒必要擔心太多;況且二十日當天還有橋頭地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交訴字第 三號刑事判決: 壹、判決主文 一、蘇奕衡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毒駕致死罪) 二、蘇奕衡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九年 六月。(肇事逃逸罪) 三、蘇奕衡所犯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貳、案情摘要: 一、被告蘇奕衡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下午六分分別施用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後,於翌日(二十七日)清晨駕駛自小客車上 路,在高雄市路竹區產業道路下坑一百二十四路燈桿處,逆向駛入對向車道,撞上騎機車 的蘇姓被害人,導致被害人跌落路旁農田,機車則掉進路旁水溝。被告明知已駕車肇事, 竟棄車徒步逃離現場。 二、之後,戴姓路人於同日(四月二十七日)清晨五時四0分許,發現被害人倒臥在農田 中,且在現場發現遭被告棄置的小客車以及被害人的機車殘骸,遂報警處理。雖經警方將 被害人送醫,但被害人因胸肋骨及雙側下肢等多處骨折及多處擦傷,導致多重傷害,到醫 院時已死亡。經警方調閱案發地點的沿途監視器後,於同日(四月二十七日)晚間十時二 十三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查獲被告,並扣得被告持有之依托咪酯煙油及吸食器。 參、本院認定事實及量刑之理由: 一、經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評議後,認為檢察官主張「被告施用毒品後駕車致 人於死」,及「被告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等二個犯罪事實均成立,故認定被告分別 犯: 1.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之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毒駕致死罪);以及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 罪(肇事逃逸罪)。 二、加重、減輕事由: (一)累犯加重: 被告於此之前因施用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前案),卻在前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五年之內,再犯本案二罪,前案與本案的「毒駕致死罪」所侵害的法益、犯罪方式、罪 質均類似;且被告犯本案「肇事逃逸罪」的犯罪動機也與前案罪質有關連性,故國民法官 法庭認為被告就本案所犯的二罪,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所犯本案二罪均無任何情輕法重之情事,不能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刑,本案 也沒有其他減輕事由。 三、國民法官法庭考量被告於此之前已有多次毒駕行為,卻仍再次於施用三種毒品後心存 僥倖駕車上路,因神志不清,逆向行駛撞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受有多重創傷而死亡,使 被害人家屬受有無可抹滅之傷痛。且因案發時間為凌晨、案發地點又屬偏僻,人煙較為稀 少,被告卻因害怕毒駕犯行遭到追緝,沒有停留在現場救助被害人或報警,而選擇棄車逃 逸,導致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救助,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被告逃離現場返家後,攜帶行李 逃逸,先後輾轉到數個不同地點藏匿,被查獲後雖坦承全部犯行,但至今未能獲得被害人 家屬原諒,也未和解或賠償被害人家屬。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全案情節,並參酌檢察官、辯 護人、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關於量刑之意見後,就被告所犯毒駕致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 刑十三年六月;另就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二十年。 四、備註: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之毒駕致死罪,法定刑之有期徒刑部 分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處斷刑範圍(依法能判處的範圍)為 三年一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本案判十三年六月)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後段之肇事逃逸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處斷刑範圍為一年一月以上、十年六月以下(本案判九年六月) (三)定應執行刑,依法不得超過三十年。(本案定二十年) 因此相信要挑戰到第二審法院的話,還要設法說服「可能存在國民法官未考量的關鍵問題 」(或事後和解)之類的狀況才是...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7281960.A.72F.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08/21/2026 11: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