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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肥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是說去年土城男大街上直接砍殺妻子跟小姨子,結果一審被判兩 個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兩個是什麼意思,好像跟一個一樣都是25年可假釋,有夠莊孝維,就是想盡辦法 不讓死刑,因為檢察官無法證明以後還會再犯,而且情節也不到最嚴重。 看著姊妹的老父親老淚縱橫,感嘆台灣司法無力之餘,當然會期待一審沒有判死,說不定 2、3審有機會啊?雖然恐龍法官比野狗還多,可是也不是不可能遇到有良心的法官啊? 但是,隨即又想到之前釋憲是不是解釋說死刑是要一到三審的9位承辦法官都要同意死刑 ,可以判死刑。 那問題來了,一審就沒被判死,那2、3審判了不是也沒用?那檢察官或家屬還上訴幹嘛? 反正最重也不可能比無期還重了啊?還是說3個4個無期徒刑會讓人覺得比較公平正義? 是不是以後法官乾脆一點,一審無期後面就可以省事了? 我這樣解釋對嗎?請有法律知識的人幫我解惑可以嗎? ----- Sent from MeowPtt on my V25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8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7409501.A.C18.html
LawLawDer: 你很聰明 早點睡覺 1.168.30.119 08/22 22:49
Z727808260: 當司法已死之時就只能期待非法正義 1.171.119.45 08/22 22:58
dannyao: 你法官也無法證明以後不會再犯阿! 118.166.248.78 08/22 23:08
dannyao: 你法官要擔保嗎? 笑死 118.166.248.78 08/22 23:09
dannyao: 誰能證明未來的事? 118.166.248.78 08/22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