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EA (人間不信)》之銘言:
: 責任編輯:陳希潔
: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明訂學校對影響學生健康的物品或行
: 為,可適時管理或限制。教師團體今天呼籲檢討校園手機規範,教育部則說,會
: 評估修改現行規定的必要性。
: 推 CKRO: 結果準備兩隻手機 223.140.25.142 08/22 22:22
回到以前「放牛班」的年代,未必會是好事...
況且如果兩個都被抄到,一樣是要收掉、放學後才可以領回(不管是學生本人,或是要家
長到校處理)
但沒在學校內使用,行跡也不存可疑之處的話,除非是走「全面安檢」的模式(不是隨機
突擊檢查的那種),被發現的可能性自然就不高了啊...
而說回《學校衛生法》本身,通過的修正內容如下: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具醫藥、公衛、營養、心理健康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
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後略)
第六條第三項(新增)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
第十一條
增加「聽力不良」為加強預防的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第三項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健康飲食教育:建立學生正確之飲食習慣,鼓勵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養成對生命
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
食文化為目的。
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之認知、自我覺察能力,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
第十七條第二項
除了衛生之外,增加「心理健康」
第十九條第二項(新增)
學校對影響學生健康之物品或行為,依學生年齡、學習階段及校園實際需要,得適時輔導
、管理或限制其使用,並訂定適當管理規範。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電子煙及新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品、類菸品、酒、
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問題相信是在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謂「成癮」一詞按照通稿,係指「包括行動載具使用及
其他足以影響身心健康之物品或行為」
要如何因地制宜地處理,避免惹來學生的非議(同時考量家長的想法),這是各學校要自
行思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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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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