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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 atpx: 可教化派應該先讀點生物科普、有人天生基因 223.137.107.133 08/26 11:04 : : → atpx: 缺陷缺少對道德及同理心的感知,這類不可能 223.137.107.133 08/26 11:04 : : → atpx: 透過教育去矯正。就像你要斷手的人學用手 223.137.107.133 08/26 11:05 : 關於你說的這點,他們反而會拿來做廢死的藉口: : 廢死大頭目、剴剴案保母的律師林俊宏表示, : 人因為會受到基因決定,所以犯案的時候不是完全的自由意志, : 因此我們不能因為刻意犯罪這種理由,來判處犯人死刑。 是說我可以不可以拿來說我的主觀犯意不存在啊 這種直接牴觸於現行法律認知的東西 拿出來辯護的意義在甚麼地方? : 兩公約聯盟創辦人黃嵩立也表示, : 人會受到不好的基因與社會因素決定, : 所以我們無法期待出身不好、基因不好的人,靠自己的力量成為堂堂正正的人 : ...我聽到這話氣死了,當場打電話到黃嵩立的辦公室抗議,不過沒人接。 : 補一個八卦,黃嵩立根本不是學法的,是學菸害防制的。 自己都說有基因與社會因素的影響了 換言之 我們可以理解有些人同樣基因但也不見得會犯罪 但有些人犯了 法律是懲罰完成的行為 那麼跟該犯人是否被判處死刑沒有關連性啊 否則每個人的犯罪都是依據基因與社會因素 那是否都符合減刑條件? 這邊我提一個案例 之前有個男的猥褻小女孩吧 然後他法庭上提出證明他有性偏好症(又稱性偏離) 這個精神性疾病簡單來說 就是與一般人的性癖不同 如性虐或被虐,或者戀物,戀屍,或者戀獸 我查資料甚至有些定義還涵蓋戀足 他主張他喜歡小女孩是一種病 最後法官裁決因為他有精神疾病所以減刑 這邊就出現一個有趣的循環論證 正常人不會喜歡小女孩 喜歡小女孩的都不是正常人 所以全部猥褻小女孩的人都符合減刑條例 除非你能證明他的性癖完全正常,還要猥褻小女孩 才能按照一般法規辦理 否則,一律全部都是精神疾病符合減刑條例...... 所以按廢死人的邏輯看 所有犯罪都符合減刑條例...... 當然現實世界法官是不會這樣判的 也不會鳥你你怎麼看待的 法官只要他覺得,不要你覺得 但,即便法官真的這樣覺得了 做出這樣的心證 做出這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為這些人進行減刑 抱歉,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不爽? 那是你法盲 法盲不法盲我不知道 我只想問問這些所謂專業的法律人 你們邏輯到底怎麼推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168.2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7714481.A.BB3.html
driver0811: 決鬥裁判? 111.71.120.228 08/26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