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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ever0705 (小卒)》之銘言: : 我一直以為性侵這兩個字 : 是指不法的實質性交 : 原來單純肢體猥褻 : 在法律名詞也是性侵的一部份 : 這樣很容易讓一般人搞混吧? 性交的定義被規定在刑法總則裡面,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性侵害(犯罪)的定義被規定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 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都算性侵害(犯罪)。 性交易的定義被規定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前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交易」的明確文字定義最初是規定在舊版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雖然該條例在民國104年(2015年)大幅修法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後 ,將母法中的「性交易」一詞改置換為「性剝削」,但實務上執行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在規範成人性交易時,其立法理由與司法解釋仍沿用此一法理定義,將性交 易指為「雙方合意、具對價關係(金錢或其他利益交換)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18.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7908772.A.A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