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ever0705 (小卒)》之銘言:
: 我一直以為性侵這兩個字
: 是指不法的實質性交
: 原來單純肢體猥褻
: 在法律名詞也是性侵的一部份
: 這樣很容易讓一般人搞混吧?
性交的定義被規定在刑法總則裡面,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性侵害(犯罪)的定義被規定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
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都算性侵害(犯罪)。
性交易的定義被規定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前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交易」的明確文字定義最初是規定在舊版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雖然該條例在民國104年(2015年)大幅修法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後
,將母法中的「性交易」一詞改置換為「性剝削」,但實務上執行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在規範成人性交易時,其立法理由與司法解釋仍沿用此一法理定義,將性交
易指為「雙方合意、具對價關係(金錢或其他利益交換)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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