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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ffee112 (我沒拿$就換你網軍死全家)》之銘言: : 風傳媒 張庭維 : 歷經檢調4年偵辦,新竹地檢署日前針對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偵查終結。前新 : 竹市長林智堅遭告發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檢方認定犯罪 : 嫌疑不足,全數予以不起訴處分。對此,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何志勇在臉書發文指 : 出,新竹棒球場案雖獲檢方不起訴處分,民進黨宣稱還了前市長林智堅公道,但先不論檢 : 察官是否中立,光是攤開2份民事判決,就能看見新竹棒球場「很扯的事情」,籲民進黨 : 議員別再替林智堅洗地。 是說跟樹鴻綠能科技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桃園地院一一五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 巨佳曾有提起再審之訴,以表不服: 三、再審原告主張: (一)再審被告前向再審原告承攬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之雨水過濾器及自動噴灌等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並簽訂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雨水過濾器及自動噴 灌等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工程已竣工並經驗收完畢,再審原告尚欠 追加工程款及尾款未為給付,再審被告得依系爭合約、承攬法律關係請求再審原告如數給 付,經本院以一百一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百零四號判決(下稱一審判決)判命再審原告應 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七萬五千零五十八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駁回再審被告其 餘之訴,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嗣再審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就追加工程 款金額認定部分於判決理由內記載略以再審原告明知需額外付款,仍要求再審被告施作, 可知兩造已經合意採用需額外計費之方式施作追加明細表之項目(金額為四十萬四千一百 九十八元),即便施作追加工程時兩造並未就金額細項達成合意,亦應回歸系爭工程合約 承攬條款欄第五點之約定即以時價訂之,故原審以景觀公會函覆資料所列之估算價格計算 ,並無違誤等情,即就追加工程款金額係採認桃園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景觀工 會)所估算之二十四萬零八百四十三元,另加上尾款七萬零八百六十元,則原確定判決所 認定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應為三十一萬一千七百零三元,惟原確定判決卻駁回 再審原告之上訴,構成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原 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請求廢棄一審判決所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逾三十 一萬一千七百零三元及遲延利息之上訴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第一審之訴暨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係指判 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 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並不包括理由間相互矛盾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 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確定判決係認定:再審被告依系爭合約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再審原 告給付新臺幣四十七萬五千零五十八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確定判 決為再審原告此部分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而於主文諭知「上訴 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審判決復於理由項下記載:追加工程及其明 細已成為系爭合約之一部,再審被告既已施工完畢,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 定,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是再審被告得依系爭合約第五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 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向再審原告請求給付尾款七萬零八百六十元及追加工程款四十萬四千一 百九十八元等情,業經一審判決論述甚詳,原確定判決此部分意見與一審判決相同,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援用,再審原告抗辯無庸給付追加工程 款及尾款,為無理由,一審判決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再審原告指摘原 確定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因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 告之上訴,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再審意旨執此主張上揭部分有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再審事由,顯無可採。 (三)至再審原告主張一審判決係以追加明細表所列四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八元為計算追加工 程款之依據,原確定判決既肯認追加工程款應以景觀工會所估算之金額為準,卻駁回再審 原告之上訴,自有理由與主文矛盾之再審理由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理由與主文之內容適得其反而言。判 決理由與事實之記載不甚適合或判決理由不備,均屬判決違背法令問題,並非理由與主文 矛盾,自不得為再審之事由(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一號裁定意旨參照)。原 確定判決已於理由詳細說明,再審原告已自認「再審原告在知悉會有額外追加費用的情況 下仍強烈要求再審被告先行施作」,再審被告所提出之追加明細表縱未經再審原告以書面 方式簽認,然再審原告明知需額外付款,仍要求再審被告施作,可知兩造已經合意採用「 需額外計費」之方式施作追加明細表之項目,即便施作追加工程時兩造並未就金額細項達 成合意,亦應回歸系爭工程合約承攬條款欄第五點之約定而以時價計算,再審被告得依追 加明細表請求再審原告給付追加工程款四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八元,再加計再審原告尚未給 付之尾款七萬零八百六十元,合計為四十七萬五千零五十八元,是再審被告得請求再審原 告如數給付前開金額等節,故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核原確 定判決理由之記載,與主文諭知並無矛盾可言,自無理由與主文顯然矛盾情形。再審原告 指摘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 審事由,並非有據。 *結論:再審之訴顯無理由 單純是這一段落,就讓人覺得費解了 對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固然是敗訴方的權利,但是以此案本身而言,根本沒有任何證據 可以表明當初的論斷有問題啊! 再回來看新竹地檢署的通稿(八月三十日才補行上傳)、新竹市政府在八月卅一日晚間的 回應: 地檢署部分: 一、告發暨移送意旨: 緣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由巨○公司以八億二千五百四十一萬元 得標,艾○康公司負責專案管理及監造,力○公司承攬拆除、廢棄物清運及土方回填工程 。林○堅時任新竹市長;詹○淮為巨○公司負責人;蕭○湶、朱○倫分別負責工地及品管 ;李○興、帥○浩、許○仁為艾○康公司人員;楊○源為力○公司負責人。 (一)告發意指(一)部分: 1.林○堅涉嫌為圖利巨○公司及艾○康公司,不當追加工程及專管預算,使統包工程預算 增至十一億五千四百七十六萬餘元、專管案預算增至二千九百五十一萬元,使二公司獲取 不法利益。 2.因認林○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 (二)告發意旨(二)部份: 1.巨○公司得標後,詹○淮、蕭○湶、朱○倫涉嫌於一一一年一、二月間,未依設計圖說 以「十公分厚清砂拌和每平方公尺五公斤有機肥」施作草皮植床,改以透水性不佳土壤回 填,且未辦理材料查驗,並涉嫌竊取中外野原土層土壤變賣。另詹○淮、蕭○湶、朱○倫 與楊○源涉嫌將未破碎磚石、鋼筋、木材、塑膠等廢棄物及約五百平方公尺混凝土施工平 台掩埋於球場地下,以節省破碎及清運費用約一千零四十八萬三千零七十七元,並使市政 府誤認已完成合格土方回填及廢棄物清運,支付相關工程費用一千六百五十三萬九千六百 元。嗣巨○公司將球場回填列入第十六期估驗申請。一一一年五月四日排水測試顯示,左 、中外野草皮區灑水三十分鐘後仍有積水,李○興仍於一一一年五月六日簽認「審查符合 契約規定同意審定」,使市政府撥付第十六期估驗款。 2.因認詹○淮、蕭○湶、朱○倫涉犯竊盜罪,並與楊○源共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罪及詐欺取財罪;詹○淮、蕭○湶、朱○倫並與李○興共同涉犯詐欺 取財罪;李○興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違法審查圖利罪;巨○公司、力○公 司則應依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科處罰金。 (三)移送意旨(三)部分 1.詹○淮、蕭○湶涉嫌自一一○年六月起,明知看台、電梯、球場及家具設備等工程進度 落後,且落後逾百分之十時市政府得暫停估驗付款,仍由蕭○湶在施工日誌浮報高於預定 進度之「實際進度」,按月送交艾○康公司審查並層轉市政府。巨○公司雖於一一○年八 月、十月兩度獲准展延工期,惟第十至十三期估驗計價截止時,實際工程進度仍疑已達停 止估驗付款門檻。詹○淮、蕭○湶仍將不實進度抄錄至工程估驗表申請估驗款。李○興、 帥○浩亦涉嫌明知工程進度落後,未要求更正,反於監造日報表填載相同進度,並於第十 至十三期估驗文件簽認「審查符合契約規定同意審定」,使巨○公司按期取得估驗款,足 生損害於市政府對工程進度及估驗款核撥之管理。 2.因認詹○淮、蕭○湶、李○興、帥○浩共同涉犯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嫌;李○興、帥○浩另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違法審查圖利罪嫌。 (四)移送意旨(四)部分 1.許○仁身為本案專案管理案專案經理,明知帥○浩為專職監造工程師,應常駐棒球場工 地,惟帥○浩於一一○年九月十六日至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間另至園道五停車場工地執 行監造業務。許○仁仍於一一○年十月至一一一年七月間,在工作月報中不實登載帥○浩 於棒球場現場執行監造工時,並送交市政府,足生損害於監造履約管理。棒球場於一一一 年七月二十二日開幕後,因草地不平、碎石等缺失致球員受傷;市政府於一一二年一月四 日會勘時,在土壤中發現磚塊、石頭及廢棄電線等異物。其後因覆土超重涉及公共安全疑 慮,市政府先後兩度開挖,發現外野覆土中有未破碎磚石、磚牆、木材及塑膠製品等不合 格掩埋物。因認被告許○仁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嫌。 2.因認許○仁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不起訴之理由: (一)告發意旨(一)所述林○堅涉嫌圖利部分: 1.告發意旨係以本案統包工程經多次追加後,總工程費增至十一億五,四七六萬餘元,專 案管理及監造服務費增至二千九百五十一萬餘元為據。惟本案原規劃經費為三億五千三百 萬元,嗣因增列地下停車場、民富立體停車場整修及隔音、遮陽、景觀等工程,納入前瞻 計畫後,統包工程預算增至八億二,五四十一萬餘元,經八次招標後始由巨○公司得標。 其後因新增外野結構補強等十一項工項及外野立面整修,分別增加三億零九百五十四萬餘 元及一千九百八十萬餘元,總額增至十一億五千四百七十六萬餘元;專管案服務費亦隨工 程經費調整為二千九百五十一萬餘元。各次契約變更金額均未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2.另經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及帳務分析,均未發現林○堅或其他市府人員與巨○、 艾○康公司間有不法金流、收賄或圖利事證。審計及市府調查雖認有專案管理與監造角色 混淆、採購程序及督導不周、未妥適驗收即開放使用等行政疏失,並已進行行政究責及移 送監察院審查,惟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林○堅或其他公務員涉犯圖利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罪責 。 (二)告發意旨(二)詹○淮、蕭○湶、朱○倫、李○興及楊○源非法掩埋廢棄物、竊土、 詐欺或違法審查等犯行部分: 1.經查,工程契約及監拆計畫原已核准拆除產生之磚瓦、石塊等B五類剩餘土石方,經破 碎後得於現地回填;縮時影像及證人證述,均未發現巨○或力○公司自外運入廢棄物掩埋 。草皮植床部分,巨○公司雖實際以砂、黃土施作,與原需求書不符,但朱○倫已於一一 一年二月十一日自主檢查表註記「變更、與統需書不符」,未見刻意隱匿;且實際土層厚 度高於設計標準,增加成本約三百四十七萬一千三百五十一元,難認有偷工減料獲利情形 。第十六期估驗部分,需求書未明定排水測試方法,且另有提供吸水車等輔助設備規範, 李○興認積水可經工具排除而同意估驗,尚難認有違法審查圖利之主觀犯意。 2.市政府兩次開挖雖發現部分未破碎石塊、木材、太空包及其他異物,但數量有限且散落 於外野,部分屬設計埋設之PE網、噴灌管線及電線;未符規範石塊約三十六點二四五立 方公尺,僅占拆除工程產出B五類土石方約百分之零點七五,其餘不合格掩埋物約九點零 零六至十點四四六立方公尺。施工平台雖未依約拆除,但係因基地承載力不足而施作之臨 時混凝土結構,屬契約履約爭議,與非法掩埋廢棄物有別。 3.查無證據證明巨○公司將球場土壤外運變賣,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故意非法掩埋廢棄 物,難認被告等藉此節省市府所稱約一千零四十八萬三千零七十七元處理費,或詐使市府 支付一千六百五十三萬九千六百元工程款。 (三)告發意旨(三)詹○淮、蕭○湶、李○興、帥○浩浮報工程進度及估驗款或違法審查 部分: 經查,新竹市政府於變更設計前,已指示巨○公司先行施作追加工項;第一次契約變更雖 至一一一年二月八日始完成簽訂,但車道出入口、看台、高桅桿燈、大螢幕、全壘打牆、 排水溝、空橋及頂棚等追加工程,早於一一○年五月、十月間即陸續施工。因此,既定工 項雖有延後,實際施工進度已因先行施作新增項目而與原進度表脫鉤,且新增項目於變更 設計前尚無契約金額可供計算,難僅憑原進度表認定工程確有落後。又依契約,工程進度 落後逾百分之十始得停止估驗付款,現有事證不足證明當時已達該門檻,故難認詹○淮、 蕭○湶、李○興及帥○浩涉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違法審查圖利犯行。 (四)告發意旨(四)許○仁部分: 工作月報之監造工時係由監造人員自行填報,再由行政人員陳○君彙整後送許○仁形式核 決;許○仁並非現場監造或直接記錄帥○浩工時之人,亦無證據證明其明知工時登載不實 ,故難認其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工作月報之監造工時係由監造人員自行填報 ,再由行政人員陳○君彙整後送許○仁形式核決;許○仁並非現場監造或直接記錄帥○浩 工時之人,亦無證據證明其明知工時登載不實,故難認其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三、綜據上述,本件工程雖有諸多瑕疵,然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涉有上開犯行,自難令其負 刑事責任。新竹市政府若認巨○公司變更施作造成超重而有公共安全風險、土壤雜物是否 合於容許規範、現場排水及施工品質是否符合標準、事後是否得變更設計等,應依相關法 令及契約規範,或循民事途徑解決。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告發暨移送意旨所 指犯行,應認均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為不起訴處分。 新竹市政府部分: 一、「零異物」區域挖出磚石、鋼筋及大量施工垃圾 市府指出,依檢察官於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現場勘驗結果,第一次開挖在廢棄物應零檢 出的區域即發現大小不一(十八至四十五公分不等)之石塊與磚頭,以及掃把、施工警示 帶、老虎鉗、寶特瓶、啤酒罐、防塵布等物品。處分書並記載,現場挖出二百一十八塊磚 頭與石塊,其中多數尺寸超過十五公分回填標準;另掃把、老虎鉗、寶特瓶及啤酒罐等, 檢方亦認定係原統包商巨佳公司施工期間遺留並遭覆土掩蓋。在零檢出區域挖出異物與施 工垃圾,其具體事實是已違反工程契約相關規定 二、球場內確實出土寶特瓶及啤酒罐等巨佳公司遺留之垃圾,不應以二○二六年寶特瓶混 淆視聽 針對外界關注部分寶特瓶製造日期為二○二六年,市府說明,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七、二十 八日由檢察官會同市府、巨佳公司及改善工程包商泰欣營造進行三方勘驗時,已確認該批 寶特瓶係巨佳公司埋下之寶特瓶、啤酒罐等垃圾,與後續改善工程施工中垃圾送至同一地 掩埋場,且有分開擺放供檢察官檢視,卻被誤導混淆為因廠商現場管理不善,由施工人員 遺留。市府於勘驗時均據實說明,因此,以後續改善工程所遺留之個別垃圾,反推市府「 自導自演」或「刻意栽贓」,並不符合實際勘驗時序及客觀事實。 三、三方共同確認八包「不合格掩埋物」外,還有約六公噸廢鋼筋、五點一六六立方公尺 廢木材 市府強調,第二次勘驗真正應關注的是,經三方共同檢視,暫置物品中仍有八包屬雙方均 無爭議之「不合格掩埋物」,現場另發現非屬工程設計內容之廢鋼筋約六公噸及廢木材約 五點一六六立方公尺;另尚有實方近五千零八十一立方公尺之含廢棄物土方未完全完成分 篩。至於噴灌管線、原球場軟墊等原貌物品,市府於調查過程亦均據實指認,並未將所有 挖出物一概指稱為非法掩埋物。 不合格的掩埋物,也不能因政治攻防而消失。 四、大型RC平台、PE網未經核定與完成變更設計,直接掩埋已違反工程契約規範 針對外野地下大型RC構造物,原統包商主張係因地下水及地質條件所施作的施工平台, 且並非契約範圍,因此不等同非法掩埋廢棄物。然而市府指出,該大型構造物並未經市府 及監造單位核定,也未經合法變更設計程序,即由統包商自行施作,完工後更未予清除, 而直接留存於外野地下,再以「這不是契約範圍」作為免責理由。 巨佳公司施工期間擅自加入PE網等工法,同樣未經市府核定,也未依規定完成變更設計 程序。公共工程所有材料、工法及設計都有契約與圖說依據,不能由施工廠商自行決定增 加材料,再將其永久留存地下。應依契約及相關法規進一步檢視責任,不能單憑廠商主張 「施工需要」就當然免除責任。 五、沒有「可以容許百分之五垃圾」之事 市府並再次澄清,工程契約從未存在所謂「可以容許百分之五垃圾或廢棄物」的契約條款 或雙方協議。相關決議所提「信心水準百分之九十五、誤差正負百分之五」,指的是科學 抽樣及物理檢測所採用的統計標準,例如決定應開挖多少面積才能具有代表性,與回填材 料可以容許多少垃圾完全是兩回事,絕不能混為一談。 當「科學」被忽視時,早就不能讓民眾對其重拾信心,認為棒球場仍適合舉辦中職賽事, 畢竟不可能讓球員冒險... (縱使目前據傳正在驗收中) -- 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8245167.A.165.html
magamanzero: 連球員都可以因球場受傷退役了 60.248.126.193 09/01 14:51
magamanzero: 檢察官說這幹話 讓球員情何以堪 60.248.126.193 09/01 14:52
magamanzero: 大概球員都要賭飛撲不要撲到5% XD 60.248.126.193 09/01 14:52
preisner: 反正那位檢察官升職升定了 60.248.161.28 09/01 14:53
IAMQT: 就運氣這麼好 一撲就中5%223.137.149.154 09/01 14:53
magamanzero: 其他球場不知道有沒有5% wwww 60.248.126.193 09/01 14:55
tanby: 這是棒球場每一層都有規範 49.216.165.174 09/01 15:14
Dirgo: 黨覺得5%還能碰到就是你衰118.163.179.141 09/01 15:23
ohiu: 這已經不是檢察官中不中立的問題,是有沒有111.242.245.104 09/01 15:24
ohiu: 違法的問題,檢察官本就應該依照發條辦事111.242.245.104 09/01 15:24
lisoukou: 不就『竹檢北檢化』『北檢舔狗化』 61.221.169.67 09/01 15:46
Ganimaa: https://i.imgur.com/fdwtE10.gif 42.73.63.88 09/01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