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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me222 ( )》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日電)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因霸凌案遭記2大過免職,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勞動部研議上訴,並強調謝 : 宜容停職不受判決影響、未復職。 : 推 Antia691: 準備升官了 殺人的最大 楊振隆殺江老師 122.121.201.247 09/04 04:30 : → Antia691: 都能當官了 區區上吊在辦公室爾已 122.121.201.247 09/04 04:30 但是要留意的是,謝宜容的刑事第二審上訴案,是由刑事第十三庭(曾於一一四年六月十 二日駁回柯文哲羈押抗告案;審判長:連育群法官)負責審理,而既然有過相當的心證, 「復職」都難了、更何況是「升官」! *按:案件編號為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矚上訴字第三號,約一個月前才裁定「限制住 居」、「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理由與「上訴最高法院中」有關 但話說回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判決中,會寫明「復審 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理由摘要是說: 「Audi alteram partem 兼聽另一方的意見」為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原則 (一)原告為北分署分署長,其因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本應由勞發署進行專案考績並予 考核獎懲,但在相關會議未進行討論及決議前,已由時任被告首長何佩珊於二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許,在立法院委員會質詢時,逕自答稱會作成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嗣被告方 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五分許召開一一三年度第六次考績委員會,決議建請核予原告一次記 二大過之處分,並函請勞發署辦理獎懲事宜。然被告首長在考績委員會未有任何討論、決 議前,逕自對外為原告懲處結果之表示,不僅係未審先判,徒使考績委員會之設置及會議 之召開流於形式;且原告所屬機關乃勞發署,被告僅為考績之核定主管機關,本件卻先由 核定(上級)機關(即被告)於二十日下午召開一一三年度第六次考績委員會,再交由所 屬(下級)機關(即勞發署)進行審議,勞發署在此情形下,無從發揮機關內部同儕間評 量並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之功能,原處分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二)本件屬一次記二大過情形,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但勞發署二十日 上午一一三年度第十六次考績委員會,及被告同(二十一)日下午一一三年第七次考績委 員會,均未能適法通知原告到場;此一陳述意見之機會,係為使受考人遇有重大違失行為 懲處時,可受程序基本權利之保障,尚不得以原告已知悉審認情形,或事實客觀上明白足 以確認為由,剝奪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且職場霸凌是否成立,只有處於各該職場文化之人 員最能體認,尤其,主管具體職務上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分野,判斷之際,也有兼聽各方 論述之必要;是以,本件務必由勞發署考績委員會親自聽取原告陳述意見,以形成心證, 始能謂應採擇之證據均已調查,尚不得僅以原告嗣後有提出復審答辯,得予補正陳述意見 之瑕疵,原處分顯有違程序基本權利之保障。 (三)勞發署二十日上午一一三年度第十六次考績委員會,及被告同(二十一)日下午一一 三年第七次考績委員會,俱僅憑被告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證;而該 調查報告卻記載「無法證明關係人甲(即吳姓員工)有遭長官職場霸凌情事」,另導致一 一二及一一三年之離退職人員相較一百零九至一百十一年高之原因,僅係「過度要求行為 」等情,顯與該調查報告建議處置認定原告涉及職場霸凌不符。則考績委員會以此矛盾之 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之事實認定基礎,顯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之資訊,原處分 核有違法判斷之違誤。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復審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意思是,不僅先後順序嚴重錯誤,同時還有任下預斷、事實本身也出錯的情況,所以不是 不能重新踐行 但是以勞動部的意思而言: 一、處分不因行政訴訟而停止,因此就算第一審判決撤銷處分,但不代表自動恢復現職( 尤其是在當事人已在處分前綫請辭的情況下)。 二、他們認為程序沒有出大錯,導致處分「自始無效」,所以才考量上訴。 而既然戰場預定轉移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得看對於處分公示本身的定義,且「法律」不 能因為不同的社會觀感,而有恣意的差別待遇。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9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8478732.A.487.html
gamania10000: 那是還好有貪污 不然復職給你看 101.12.234.152 09/04 07:39
gn01881106: 不會笨到讓她復職,但法律還是講究好 220.143.67.239 09/04 07:42
hamasakiayu: 法律不能,但黨能啊 61.222.168.209 09/04 07:44
hamasakiayu: 且甚至不是因為社會觀感,而是自己人 61.222.168.209 09/04 07:45
william826: 害死一個年輕人 還可以沒事 帥喔法官 42.75.170.150 09/04 07:49
william826: 這種人有資格領月退浪費全民納稅錢? 42.75.170.150 09/04 07:49
Hifumi1023: 難講 101.10.85.68 09/04 07:51
violetking: 反正後來定讞沒事國家還要補他錢。多 111.80.78.95 09/04 08:25
violetking: 拖幾年可能比吳姓公務員撫卹還高。 111.80.78.95 09/04 08:25
kevenshih: 推 42.70.57.235 09/04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