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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 台中一名男子自長子國小時,就開始不給飯吃,導致孩子只能靠營養午餐維持每日基本營 : 養,並且每周毒打4次,造成小孩罹患重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台中地院一審考量男 : 子認罪,判1年,緩刑5年。檢方發現案發時間橫跨法條修正提起上訴,中院近日撤銷原判 : 決,但刑度仍維持1年,緩刑5年,全案定讞。 : 噓 schumi7401: 這樣判一年我幹你娘 27.240.209.105 09/04 10:42 : 推 Sanco: 才一年又緩刑? 我們國家真的有在保護孩童嗎 163.23.173.249 09/04 10:42 質疑下去前,必須考量到 整個案件是以「簡易判決」的模式處理,也就是說所判決的刑度不能是「沒有緩刑的有期 徒刑」 (或者更淺白一點,只能判處罰金刑、拘役、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或得宣 告緩刑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 而這個案件在第一審時,已經提到: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起 持續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行為期間跨越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後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三十一日施行 ,修正前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則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 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之最低刑度業經提 高,並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後,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公訴意旨認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容有誤會。 (二)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十條規定,雖 均無對「凌虐」此一要件進行定義,然文義上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之 待遇,實務上向理解為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 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又本罪曾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同 年月七日施行,參照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可知該次修正其中一項重點,在於將原條文所 定之「…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修正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目的 在藉由將原規定之「身體自然發育受妨害」結果要件刪除,並將凌虐的概念範圍擴張至不 易明顯造成傷害結果之態樣,諸如持續長期罰跪、逼迫半蹲、命粗重工作、剝奪睡眠、鎖 於門外不使返家、逼迫吃冰箱冷飯、吃排泄物,甚或言詞侮辱、鄙視、刻意疏離、忽略照 顧等可能僅造成精神或心理上傷害,但已足以影響兒少人格健全發展之行為態樣,以避免 舊有規定因侷限於「身體、健康實害」而使保護範圍過於受限的結果,並符合國際人權公 約之精神,有立法院公報第一百零一卷第七十一期院會紀錄節本在卷可憑。由該次修正之 立法解釋,可知本罪修正後已不以發生傷害結果或自然發育受妨害之結果為必要,行為態 樣上除包含作為與不作為外,並及於雖未造成身體或健康之實害,但依通常生活經驗或專 門知識經驗判斷,已足以妨害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之一切行為,並不以實際上造成妨害身 心健全或發育之結果為必要。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三十一日施行 ,新法增訂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 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是該條項增訂前後,對於凌虐要件之解釋均相同,故對於本案 是否構成凌辱虐待、違反人道方法或其他一切足以妨害兒少身心健全發育之行為,自應參 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立法精神、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範及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內容 所為之解釋及新法之精神,依行為之內容、方式、強度、頻率、時間久暫、兒少之性別、 年齡、健康狀況、心智健全度及兒少受該等行為後所產生之生理、心理變化等因素綜合認 定。經查,A3於案發期間係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正值身心發展關鍵期。被告身為生 父,竟自一百零四年三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長達七年餘,以每週至少四次 之頻率,以器具毆打、掐頸、罰跪等方式施以積極暴行,復有未供飲食、傷不使療等消極 虐待。核其所為,客觀上顯逾越懲戒範圍,且屬強暴、脅迫及違反人道之惡劣待遇,已該 當刑法第十條第七項所定之凌虐行為。又被告上開長年之凌虐行為,除致A3受有多處身 體傷害外,更經醫師確診罹患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omplex PTSD)及重鬱症,足見 已對A3之心理健康造成嚴重且難以抹滅之創傷,被告行為確已嚴重妨害A3身心之健全 或發育,自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為被害人A3之生父,雖未辦理認領,然雙方同住一處,實際上具有家長與家屬之 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所為上開妨害幼童發育犯 行,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 科處刑罰之規定,故仍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 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 (四)被告自一百零四年三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長期且頻繁對A3施以凌虐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評價之。 (五)至辯護意旨雖主張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身 為被害人A3之生父,本應負有保護教養之責,竟罔顧倫常,自一百零四年三月起至一百 十一年十二月間,長達七年有餘之期間內,頻繁對A3施以衣架、鐵鎚、皮帶毆打、掐頸 、罰跪等殘暴之肢體暴力,期間更以不提供充足飲食、A3受傷時不予醫療照護等違反人 道之方式予以凌虐。被告上開所為,不僅造成A3身體多處受傷,更導致A3身心受創嚴 重,經診斷罹患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omplex PTSD)及重鬱症,對正值身心發展關 鍵期之A3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綜觀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對無力抵抗之親生子所 造成之嚴重損害,其行為客觀上極盡粗暴不仁,不僅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更屬惡性 重大。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然此僅屬其犯後態 度是否良好之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審酌事項,尚不足以掩飾其長達七年虐待暴行之惡劣, 自無所謂情輕法重或有何顯可憫恕之處。是本件依現存證據,尚無從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 規定遞減其刑,辯護人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 (六)爰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A3之生父,本應負起保護教養之責,竟罔顧被害人年幼,長 期對其施以各種殘暴之肢體暴力,甚至剝奪其飲食與就醫權利,時間長達七年有餘,致被 害人身心受創嚴重,罹患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重鬱症,所為實有不該,惡性非輕; 惟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A3成立調解,均按期履行支付賠償金, A3目前回復就學,返回住處居住,生命安全暫獲保障;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緩刑之說明: 1.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因親 職觀念偏差而為本案犯行,惟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 ,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2.依被告與A3之調解內容,現仍在履行期間,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爰依 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件二所示本院調解筆錄之內容向 A3支付損害賠償。又為使被告確切知悉所為對A3所造成身心之傷害,記取本次教訓, 促使其日後更加注意行為規範,勿再犯同性質之犯行,以及強化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七 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 治教育課程(與親職教育相關)五場次,期能使其於受法治教育課程及保護管束期間,均 能確切明瞭對A3身心造成之傷害,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並參酌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諭知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被告於緩刑期間內再對A3實施生理 或心理上任何形式之家庭暴力。另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 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寬典,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 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者,均 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生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 而來到第二審時(即本件所提臺中地院一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除了適 用修正前、修正後法律有不同之外,其餘全都一樣:(節錄不同部分)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 ,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 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 ,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 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一百一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刑 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妨害幼童發育罪規定,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施行(同次修法並增訂刑法第十條第七項有關凌虐之定義),而被告 本案行為時間係自一百零四年三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其凌虐行為具有持續 性而屬接續犯,是其接續犯行起於舊法時期,然已橫跨至新法生效施行後始終了,即應逕 予適用修正後規定論處,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又刑法第 二百八十六條先後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但第一項 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未變動,因之尚無輕重比較問題。故應依一般法律原則,逕予適 用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五)因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已將「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列為犯罪構成要 件,係以被害人年齡所設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上訴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1.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之犯罪行為持續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為止,即刑法第 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修正施行之後,應直接適用行為終了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論處,即直接 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之,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原審 判決認被告就本案之犯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顯有違誤等 語。 2.原審認被告犯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之犯 罪事實及證據明確,復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之生父,本應負起保護教養之責,竟罔顧被害 人年幼,長期對其施以各種殘暴之肢體暴力,甚至剝奪其飲食與就醫權利,時間長達七年 有餘,致被害人身心受創嚴重,罹患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重鬱症,所為實有不該, 惡性非輕;惟念被告於本院原審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均按期 履行支付賠償金,被害人目前回復就學,返回住處居住,生命安全暫獲保障;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本院調解筆錄所 載之成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且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 育(與親職教育相關)五場次,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係犯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 六條第一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已如前述,原審未察,就此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所以要「大談」保護孩童之前,請先考慮到罪責相當 而且五熊也正是因為「犯後態度」因素,所以沒有真正的被關進監獄,只是在留置場待上 約十天而已 早前都聲明表示: 「在日本接受調查的期間,除了配合相關單位的調查並如實說明,也深深地明白無論當時 是出於什麼樣的想法和動機,都應該更加的細膩,要更多的去了解不同國家的文化、歷 史和法律。特別是具有重要歷史及文化價值的文化財。對於自己的愚昧無知,我沒有任 何藉口。我也會持續的向藥師寺表達歉意與謝罪。」 因此回到這個案件來說,有賠償就算了吧! 又不是什麼「惡性嚴重」到「罪不可赦」的樣子,要刻意非難成這樣,最終只會淪為毫無 來由的「鄉願」,讓立法者進退兩難。 -- 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9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8490653.A.EE5.html
william826: 少數老害 晚年被唾棄放生 你他媽社會 42.77.195.23 09/04 10:58
william826: 局真的別去騷擾子女好嗎 沒責任感匪 42.77.195.23 09/04 10:58
william826: 類就該有報應 42.77.195.23 09/04 10:58
marktak: 媽媽 不意歪 106.64.150.1 09/04 10:59
peterwu4: 「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 61.222.220.37 09/04 11:06
peterwu4: 」小孩哥心軟了給他爹一次機會 61.222.220.37 09/04 11:06
loserforever: 7歲你不原諒能怎樣 離家出走嗎 111.251.163.54 09/04 11:14
loserforever: 沒事 看錯 111.251.163.54 09/04 11:15
harry0702000: 打成這樣還不給飯吃不算惡性嚴重, 49.214.9.113 09/04 11:25
harry0702000: 呵呵台灣法綠人的見解是這麼慈悲為 49.214.9.113 09/04 11:26
harry0702000: 懷的嗎? 49.214.9.113 09/04 11:26
herro760920: 這是長期虐待又造成嚴重心理疾病耶, 114.136.207.27 09/04 11:54
herro760920: 被你輕描淡寫成這樣 114.136.207.27 09/04 11:55
doubleperson: 鄉「愿」!原來有賠償就可以爽虐223.141.133.206 09/04 12:28
steelheart3: 那為什麼要簡易判決 別在那邊騙白癡 42.74.150.20 09/04 14:28
steelheart3: 好不好 司法的刀在那邊 拿一個最輕 42.74.150.20 09/04 14:29
steelheart3: 的在演 七歲小孩有什麼籌碼可以對抗 42.74.150.20 09/04 14:29
steelheart3: 唯一解就是接受和解 畜生法律人直 42.74.150.20 09/04 14:30
steelheart3: 接演和平收場 因為司法逼迫他們只能 42.74.150.20 09/04 14:30
steelheart3: 這樣 42.74.150.20 09/04 14:30
steelheart3: 有人在法院給高級法律人一巴掌 一年 42.74.150.20 09/04 14:31
steelheart3: 半 這案怎不簡易判決 一堆白癡被法 42.74.150.20 09/04 14:31
steelheart3: 律人玩還跪的好好的 你要不要去虐法 42.74.150.20 09/04 14:32
steelheart3: 律人的小孩看看有沒有這種特價 42.74.150.20 09/04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