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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ownT (克朗)》之銘言: : 剛看新聞的車禍 : 肇事者撞到人之後 : 不是選擇烙跑 : 居然選擇二度回頭再輾一次 : 才烙跑 : 畫面都出來了 : 這種情況法官會怎麼判?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就說驚慌失措,再倒車回去看時不小心又壓過去的。 之後太害怕而逃掉。所以是肇事逃逸罪。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台灣只有懶叫機歪和加害者有人權,受害者是沒人權的。 法律人只顧著自己精神打手槍就好爽,爽到要濕了一褲子。 加上又是台中這種老頭子隨身帶折疊刀,閒來沒事就戳進別人車裡之後在地上當河豚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21.254.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8838294.A.A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