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ownT (克朗)》之銘言:
: 剛看新聞的車禍
: 肇事者撞到人之後
: 不是選擇烙跑
: 居然選擇二度回頭再輾一次
: 才烙跑
: 畫面都出來了
: 這種情況法官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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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就說驚慌失措,再倒車回去看時不小心又壓過去的。
之後太害怕而逃掉。所以是肇事逃逸罪。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台灣只有懶叫機歪和加害者有人權,受害者是沒人權的。
法律人只顧著自己精神打手槍就好爽,爽到要濕了一褲子。
加上又是台中這種老頭子隨身帶折疊刀,閒來沒事就戳進別人車裡之後在地上當河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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