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護理師遭二度輾壓慘死 阿公怒斥:「沒死
時間Tue Sep 8 13:23:14 2026
※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
: 台中38歲陳姓護理師,今天凌晨1點多步行通過西區柳川東路馬路時,遭林姓男子(30歲
: )駕駛的轎車撞飛,沒想到林男沒停車送醫,還在前方民族路口迴轉,再度駛回原地二度
: 輾壓,造成陳女頭顱破裂當場慘死,林男肇事後還逃逸,陳女阿公接獲通知連夜從彰化趕
: 到台中,心碎表示孫女很乖、很孝順,對於林男惡劣行為,痛斥「沒死給她撞到死、很惡
: 質」。
: 推 a210510: 法官:妳怎麼知道第一次撞沒有死 非故意 27.242.32.55 09/08 12:17
: → a210510: 緩刑 27.242.32.55 09/08 12:18
除非周遭沒有監視器,或者是在交通事故報告中,無法鑑定真正肇因,不然這樣說的話,
會很荒謬!
況且按照其他媒體的說法,林某在被逮捕的時候,雖然不能接受警方的夜間訊問,但初步
一度聲稱:
「我因高速撞倒人後陷入極度驚恐,疑似畏罪且擔心傷者若傷重成植物人,後續恐將面臨
無法負荷的『天價醫藥費與長期照護賠償』,在扭曲恐懼的心態下,才殘忍選擇掉頭痛
下殺手『一了百了』」
這樣會產生新的疑慮:
一、在不能「突襲性裁判」的情況下,法官是不能隨便變更罪名的,且一旦必須這樣做,
就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予以明確告知,讓被告、辯護人得以有充分辯
論與防禦的機會
二、而以前述文字來看:
(一)辯護人畢竟一定是站在被告的角度思考,在檢察官很有可能用殺人罪來起訴的情
況下,人家將會設法主張「沒有故意」之類的
(二)而就算最終關於「過失致死」之類的辯詞不獲得接納,被告也會以「精神疾病」
為由,而逃避死刑
而且別忘了今天稍早前,彰化地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八三七號,就某件恐嚇賴清德總統的
案件,居然判決黃某「無罪」
理由略以:
辯詞:
我會留言是因為看到賴清德很生氣、激動,才會罵他要殺他全家,總統真的做得很爛;我
發文後有人留言,我認為是青鳥罵我,才提到青鳥;我認為工會總長挺賴清德的政策,所
以才提到工會總長。
法院判斷:
一、被告被訴恐嚇公眾部分: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須行為人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公眾心生畏
懼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公眾,使公眾因其恐嚇,致生公眾安全之危險,始足當
之。苟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通知將加惡害之犯意,或客觀上無通知將加惡害於公眾之行為,
則尚與恐嚇公眾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明文規定構成該罪之恐嚇對象
須為「公眾」,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其保護法益即重在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而與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恐嚇對象係特定人之特定法益被侵害,顯有不同,而此二
罪之區別即在於陳述內容所針對之對象,而非為陳述表達時聽到或看到人之多寡。
2.由所附留言內容以觀,被告此部分言論之惡害通知對象均係特定人,並非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又被告在其中一條留言中,雖提及所欲殺害對象為「青鳥」,惟觀該則留言截圖可
知,被告係因見及某身分不詳之人在社群平台Threads 上留言表示:「昨天捷運互毆事件
我有透過人脈去了解實際情況,雙方只是誤會,藍白莮不用在那挑撥離間、見縫插針!雖
然出發點是好的,一方誤會對方在凌虐小孩,一方為了保護自己小孩正當防衛,但無論如
何,雙方在小孩面前使用暴力都是不對的行為!互毆兩方,無論過去、現在,都不是民進
黨黨員!請不要惡意栽贓、造謠!」等語,始以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留言予以回覆,顯見被
告在該則留言所稱「青鳥」,係用以指稱該名網路使用者,而非泛指近來因特定政治立場
或自我認同而被稱作「青鳥」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被告固然係將如附表所示帶有恐嚇
意味之留言,公開發表在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之社群平台Threads 上,惟其惡害通知對
象既均係針對特定個人,而非公眾,即使事後確有二名網路使用者見及該等留言並因而提
出檢舉,此有檢舉信件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仍難遽認被告有何恐嚇公眾之行為,而逕
以該罪論處。
二、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1.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
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
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
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通知之方式,雖有「直接」及「確定間接」之方式;亦即,由
行為人對被害人為加害之通知及行為人將加害之旨通知第三人,並明示其轉知被害人。然
而,如為「不確定間接」之方式,亦即,行為人將加害之旨通知第三人,而未明示其轉知
被害人,自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要件未合。
2.觀諸卷附檢舉信件、留言截圖可知,檢警查悉並循線開始偵辦本案之原因,係因二名見
及該等留言之網路使用者提出檢舉,而非如附表所示留言所針對之對象報案或提出告訴,
則所附其他留言是否確經此部分惡害通知對象實際見聞,依卷內既存證據,顯然無從判斷
。且被告在這些留言中,並未標註該惡害通知對象之帳號,或明示要求他人轉傳使其知悉
,主觀上是否有意讓該惡害通知對象得知該等留言內容,亦非全然無疑。又被告在其中一
條留言中,並未附有所謂「工會」之名稱或組織種類等具體資訊,僅憑「工會總長」等語
,實無從辨識該惡害通知對象之真實身分,自不能僅因被告係將該留言,公開發表在可供
不特定多數人閱覽之社群平台Threads 上,即逕予推認被告業以「直接」或「確定間接」
方式對該對象為惡害通知。至被告另一留言,雖係以回覆他人留言方式為之,惟卷內尚無
證據顯示該名網路使用者後續曾與被告針對該則留言有所互動,亦無證據可證本案提出檢
舉之人即為該名網路使用者,自無法排除該名網路使用者從未實際見聞該留言之可能。是
以,依卷內既存事證,既無從證明如附表所示各該留言所針對之對象確受有危害生命、身
體之惡害通知,自無從遽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所以沒必要覺得法官判決會出現任意性偏頗,能依法辦理就好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9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8844998.A.33A.html
→ imlucky: 真的有夠惡質 殺人罪了 223.138.31.102 09/08 13:24
→ yurian: 現在檢察官和法律人就是oo啊 什麼法條法 27.242.135.105 09/08 13:35
→ yurian: 律的參考用的 還需要舉例子嗎 當然能依 27.242.135.105 09/08 13:35
→ yurian: 法判就行了 那還需要什麼特別的要求 但就 27.242.135.105 09/08 13:36
→ yurian: 是法律解釋的範圍很大 什麼可教化 不然叫 27.242.135.105 09/08 13:36
→ yurian: 30歲的去孝敬阿公餘生 各位說好不好啊? 27.242.135.105 09/08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