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decay (V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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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沒監委也能辦蔣萬安?監察院:進行先行程序
時間Tue Sep 8 23:29:20 2026
Newtalk新聞
記者 林朝億
沒監委也能辦蔣萬安? 監察院:進行「先行程序」
第7屆監委尚未產生,但卻有監察院專員致電台北市政府要瞭解蔣萬安之子蔣得立取得交
換學生有無違反利益迴避,監察院今(8)晚發出新聞稿稱,根據法務部函釋,監察院第4屆
監察委員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行使罰鍰裁處權,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
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
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自今年8月1日起進入無監委、無正副院長情形。先前,曾發生監委已經裁罰僑委會
委員長徐佳青違背利益迴避,但卻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導致不能「公告」之事。但近日
又發生,沒有監委受理案件,確有監察院專員致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稱要瞭解蔣得立取得
交換學生是否違背利益迴避一事。
對此,監察院晚間發出新聞稿稱,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均本於職權依
法進行查調先行程序,不分黨派秉公處理
監察院說,有關媒體報導監察院上週就台北市市長蔣萬安之子交換生事件,去電台北市政
府教育局,台北市議員質疑沒有監察委員也能查,顯屬國家機器動起來等情,內容應有誤
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執法機關,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
之立場,本於職權依法處理,特此嚴正澄明。
監察院稱,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
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
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
,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察院稱,監察院依法執行上開法令規定,復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
0960700432號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
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
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
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是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
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稱,是以,監察院為了解「台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
實,因此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
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稱、監察院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
法查調利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6-09-08/105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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