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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民進黨SOP 第一步,狡辯董事不需要揭露。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如子女)擔任「董事」、負責人、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 事業,屬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不過這只是打口水仗,實際上只是要混淆視聽,不是重點。 第二步,政府幫你解釋。 國發基金說這是投資,不是補助也不是採購或者發標案,所以不管甚麼身份都不需要利益 迴避,國發基金投資有不用利益揭露的無敵星星。 前面跟你鬼扯董事需不需要揭露一點都不重要,沒有利益揭露只是小事,有沒有圖利才是 大事,當然國發基金會說這是集體委員會決議,沒有個人圖利的問題。 最後一步,不查就沒事。 廉政署,監察院,檢調,政風,可以第一時間查大寶跟蔣萬安,但是碰到蘇家就是不查或 者放著慢慢等,你又能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33.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9033698.A.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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