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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業章程裡第41條寫說: 第四十一條 毀損本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 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可是回頭看自來水法第97條第二項明明寫的是: 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處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在營業章程寫的是處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而依自來水法卻是處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 到底要依哪個為準呀? 如果依照法律位階論應該是依自來水 法裡面的才是 不過這營業章程都這麼多年了還沒改正 是立法時的瑕疵 還是我哪裡搞錯了 102年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的第33題 未經台灣自來水公司許可,在其供水管線上取水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B)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C)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D)新臺幣六千元 答案是A 看了一下營業章程第40條寫: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消防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 限。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竊水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竊水用戶,本公司除得依法告訴及停止供水外,並得依 自來水法第 七十一條之規定,以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看似沒有問題 可是翻開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上卻是寫: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 而開啟不在此限。 在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明明寫的是五百元以下罰金呀 怎麼到了營業章程卻又變成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到底是授權命令立法時有錯誤還是我哪裡搞錯了?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0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v_owned/M.1502872448.A.962.html
lovewhite: 自來水法裡的元是銀元 不是新台幣 08/16 16:44
Luefa: 原來如此 感謝感謝 08/16 16:52
s123188s: 推一個 08/17 23:43
johnnykwo: 感謝提點 08/18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