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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近來因為敝司有同仁刻意用補休請連假 (請2/24~2/26三天補休→從除夕放到3/1) 使許多同仁不開心 加上這位同仁本來上班態度就不太好 主管考慮以後請大家請連假需得以特休為優先 特休用完後才可用補休 且每個月補休時數不得超過一定額度(八小時或十六小時) 不知這樣會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59.240.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23557282.A.C2E.html
licagirl: 沒這規定,但員工觀感不佳XD 02/10 16:55
mei7744: 特休補休不就先請先贏嗎?除非他請假會影響到工作 02/10 18:10
shihchingyan: 那假設這名員工有特休的話呢....這本來就是先請先贏 02/10 21:07
shihchingyan: 還是他故意請三天事假怎麼辦.... 02/10 21:08
kshsbug: 這種事情應該還是要回歸部門的考核優先 02/10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