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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ldfox (GOGO 加油!!!)》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因為剛入行沒多久,最近公司在規劃特休的提案, : 所以想請各位協助檢視制度是不是有不恰當之處。 : 因公司都是在當年度1.1即產出特休,故目前規劃如下: : A君於2014.7.1到職 : 2014.7.1-2014.12.31 給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離職需追回) : 2015.1.1-2015.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5.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6.1.1-2016.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6.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7.1.1-2017.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7.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8.1.1-2018.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8.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9.1.1-2019.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19.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20.1.1-2020.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20.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依此類推,想請問 : 1.這樣算是優於勞基法嗎? : 2.若於年度前離職則依在職比例給予,這樣會有違法之虞嗎? : 以上問題,請各位先進協助, : 謝謝。 謝謝各位的解答,有些部分再說明一下, 在到職日至當年底 例如A君於2014.7.1到職 2014.7.1-2014.12.31 給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離職需追回) 這3.5天除非是在2014年底前離職才追回, 若於2015任意一天離職都不會影響這3.5天特休, 但是從2015年開始若於當年度離職,則依當年度在職比例計算特休給予, 這樣的話若有人員離職,在職期間的特休總天數會不會可能小於勞基法的規定呢? 麻煩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92.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35204789.A.A38.html
ericroom: 勞基法只規定企業主需於到職一年後給予 即2015/7/1才享 06/25 12:37
ericroom: 有特休權利 貴司等於是先用 假設滿一年離職 其實已經先 06/25 12:39
ericroom: 享有七天特休了 小弟看不出會有天數不足的問題 06/25 12:39
cindywang079: 2015/6/30前離職,都可以扣回,但2015/7/1後開始有 06/26 01:13
cindywang079: 勞基法規定7天特休,哪怕員工跟你7/1-7/7全部請特 06/26 01:13
cindywang079: 休7/8辦離職,都不能有依比例扣回特休的問題,有扣 06/26 01:13
cindywang079: 就等於低於勞基法了 06/26 01:13
littleishin: C大說的不太對,此公司用的是預先給假制,並非滿一年 06/29 00:11
littleishin: 才給7天,因此無論何時離職都有扣回當年度的給假問題 06/29 00:11
littleishin: ,除非離職日是12/31 06/29 00:11
ellencho: 只要在職未滿一年,多休的都要扣回吧... 07/02 23:08
ellencho: 在職期間未滿,沒有一定要按比例給,勞基法的意思也是要 07/02 23:10
ellencho: 到職滿N年才會給假不是嗎 07/02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