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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電影行業中擔任員工,由於今年相關法條更動, 想知道目前勞基法更改的法條當中電影業是否適用? 每日工作上班時數實際為9小時,中間無排休時間(服務業現場無法無員工在), 公司依勞基法要我們每天上滿9小時,而排休的一小時說要事後以補假方式處理, 班表為每個月排定,所以根本無法根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 每週上班時數上限為48小時。 此外,國定假日上班部分公司也不給予雙薪或補假(公司是說因為我們是服務業), 公司2016年整年度休假為117日,除了一月16投票日給予補假一天以外, 其餘國定假日上班皆不給予補假或加薪(除夕、228....), 元旦、除夕、過年、228和平紀念日、清明節諸如此類皆無補假或加薪, 且公司列出的國定假日跟人事行政局之規定國定假日有所差別, 人事行政局包含了所謂的紀念日,例如:1/2元旦隔天、行憲紀念日、臺灣光復節..., 但公司給予的回應為紀念日不算是國定假日不給予雙薪或補假, 想請問一下,公司的這些做法跟回應是合乎勞基法相關規定嗎? 事前我有先上網查過勞基法,人事行政局之相關法規, 但由於特定行業又有特定法條,電影相關法條也模稜兩可, 不知道電影業該以勞基法為主還是電影業法條為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1.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52333851.A.8AD.html
cheerup316: 可以參考5560篇,勞工局對於百貨業的解釋 01/09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