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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一年總工時1992 h算法如下, 52週×40 h+8 h=2088 h 2088 h-12天國定假日=1992 h 故公司規定,(低階作業員)的每日工時如下, 上午08:30~12:00上班(10:00時,休20分鐘) 中午12:00休息45分吃飯 下午13:45~17:00上班(13:00時,休20分鐘) 扣除20+45+20一天實際工時7小時又5分鐘。 月休7天,一年共休84天。 所以一年總工時 281天×7 h 5 m=1991.4 h(未超過法定工時) 想請問各位, 其中每日上午及下午的休息時間(共40分鐘) 不是應算在正常的工時範圍內, 為什麼可以扣除那40分鐘呢? 這樣有符合法規嗎? 先謝謝各位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170.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52781485.A.797.html
impm: 工時指工作時間,不包含休息時間 01/14 22:48
olywang: 只要有休息 就可以不計薪 前提是真的有休息到 01/14 22:49
david520b: 休息不算工時 01/14 22:49
olywang: 另外 沒有法定工時1992小時 這個是以現行法規去推算的 01/14 22:49
cheerup316: 目前只有規定一周七天基本工時40小時,這是勞基法規定, 01/14 23:13
cheerup316: 至於法定總工時上限則是勞動部門所推算解釋的 01/14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