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ng6180 (妞妞)
看板HRM
標題[問題] 工時是否合法?
時間Thu Jan 14 22:24:42 2016
勞基法規定一年總工時1992 h算法如下,
52週×40 h+8 h=2088 h
2088 h-12天國定假日=1992 h
故公司規定,(低階作業員)的每日工時如下,
上午08:30~12:00上班(10:00時,休20分鐘)
中午12:00休息45分吃飯
下午13:45~17:00上班(13:00時,休20分鐘)
扣除20+45+20一天實際工時7小時又5分鐘。
月休7天,一年共休84天。
所以一年總工時
281天×7 h 5 m=1991.4 h(未超過法定工時)
想請問各位,
其中每日上午及下午的休息時間(共40分鐘)
不是應算在正常的工時範圍內,
為什麼可以扣除那40分鐘呢?
這樣有符合法規嗎?
先謝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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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mpm: 工時指工作時間,不包含休息時間 01/14 22:48
→ olywang: 只要有休息 就可以不計薪 前提是真的有休息到 01/14 22:49
→ david520b: 休息不算工時 01/14 22:49
→ olywang: 另外 沒有法定工時1992小時 這個是以現行法規去推算的 01/14 22:49
→ cheerup316: 目前只有規定一周七天基本工時40小時,這是勞基法規定, 01/14 23:13
→ cheerup316: 至於法定總工時上限則是勞動部門所推算解釋的 01/14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