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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早安。 家父之前突發奇想,開了一家餐飲店。 用別人的名義掛負責人,自己是出資者。 有一位A君在開店籌備初期即來幫忙, 期間家父數度問其是否要簽約支薪,A君僅表示等店裡業績有盈餘後, 再談薪資事宜。 然而餐飲店由於地點不好,加上未能多加宣傳, 導致開店四個月後即宣告倒閉。 期間A君每日上班僅半天四個小時左右, 且因非簽約員工,沒有上下班打卡之紀錄。 當結束營業時,家父曾問A君是否要支付期間薪水,A君亦表示不需要。 但時隔一年,家父忽然收到A君來信, 表明需要收取營運期間之所有薪水,至少50萬元。 開店籌備期(約五個月) 營運期(約四個月) 想請問: 1.是否需要支薪?法律依據? 2.若要支薪,需支多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1.19.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59124389.A.8FC.html
romanliu: 有實際的勞僱關係嗎?雙方無任何約定? 03/28 20:22
romanliu: 無出勤紀錄,如何認定出勤情況? 03/28 20:24
romanliu: 最後,薪資應該是跟負責人要吧? 03/28 20:24
noxwhere: 沒打卡記錄,沒正式聘用,不算正式員工 03/29 22:20
elverano: 50萬是怎麼算出來的? 03/31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