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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敝公司屬小型零售業 送貨人員休假方式原為月休六天(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2日) 今年度改為月休八日(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4日) 如排休之4日未休完則另外給付加班費 我的問題是 國定假日部分公司規定休假方式如下是否合法? 1.若當月有國定假日於週一至週六則公司統一休假(計入排休4日之內) 2.如國定假日於週日則不另補休 以今年度清明節為例 公務人員休假日為4/2(六)~4/5(二) 清明節當日為週一 故休假2日 4/3(日)固定休假、4/4(一)計排休4日之內統一休假(當月僅可再排休3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87.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61169243.A.75C.html
PTTouu: 還要看你每天的工作時數耶~ 是固定八小時嗎? 04/22 08:31
Vicky0124: 九點到六點,午休ㄧ小時,工時共8小時喔 04/22 11:51
youallqq: 如果約定月休8天 當月國定假日有1天 那就是要休9天 04/22 13:56
youallqq: 國定假日遇休假日 就是要再多補一天 04/22 13:57
youallqq: 可跟員工協商擇日補休 或當天上班多給一天薪資 04/22 13:58
youallqq: 如果以你的例子 排休之4日未休完會再另外給付加班費 04/22 14:00
youallqq: 要看"加班費"是給國定假日出勤的多1倍薪資? 04/22 14:01
youallqq: 還是依勞基法第24條給的加班費 會有差別 04/22 14:02
youallqq: 至於國定假日遇到周日(固定休) 就是要再補一天假就對了 04/22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