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mpm: 你可以不要去,就不用簽署了 05/12 00:05
推 kshsbug: 10萬簽1年....我家1萬就要簽半年了,所以我選擇不去.... 05/12 08:54
推 elverano: 如果公司各方面都還不錯,簽下去要何不妥呢?表示公司願 05/12 12:38
→ elverano: 意給員工不錯的福利 05/12 12:38
→ organic: 想討論的不是要不要去,而是這樣的契約能不能成案? 05/12 14:33
→ organic: 畢竟勞基法15條之1也生效了 05/12 14:34
→ organic: 第一項第一款明確是培訓條款,第二款就看怎麼運用 05/12 14:36
→ organic: 翻一些判例,都在簽約金或培訓,還沒翻到有關旅遊的這種 05/12 14:38
推 lovelyu: 從投資員工以換取服務年限的精神來看還算合理吧 05/12 17:09
推 kshsbug: 15條之1很模糊 就要看法官認為10萬元換1年是否合理了 05/13 08:51
→ kshsbug: 至於是否為了什麼"賣身"根本不是重點 搞錯方向了 05/13 08:52
→ kshsbug: 重點是公司要求你賣身的時候 是否有提供合理之補償 05/13 08:53
→ organic: 15-1雖是新修,但在此之前法院就已經不少判例 05/13 14:44
→ organic: 對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外,重要的是是否合理 05/13 14:44
→ organic: 可能翻得還不夠多,如有翻到請不吝告知 05/13 14:47
推 kshsbug: 這條法不是用負面表列來描述 那是否合理就是看法官心證 05/13 20:19
→ kshsbug: 過去有沒有判例我想不是很重要 符合比例原則才是重點 05/13 20:21
→ kshsbug: 如果貴公司沒有收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求返還當時的旅費 05/13 20:23
→ kshsbug: 那被判定合理的機會就更高了 05/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