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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 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100,勞訴,30 【裁判日期】 1010704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此案例是勞工局的約聘人員(每年一簽) 雖符合特定性工作 但繼續工作時間超過 且有繼續性的理由 因此判勞工局敗訴(此案例上訴到高等法院維持原案判決) 回到貴公司的案例 雖目前已無繼續性的理由 但繼續工作時間已達八年 早已視為不定期契約 如要解除合約 就要資遣 理由是業務縮編 供您參考 ※ 引述《true (囧囧有神)》之銘言: : 本公司有兩位一年一簽的定期人員,服務期間皆無中斷,已在公司服務八年 : 從事的是與政府簽專案的現場支援工作,今年因為沒有簽到案子所以無法再續聘 : 原本的合約是簽到7/31,但專案會在6/30就結束 : 兩位員工目前在向公司爭取應給予資遣費 : 就我個人的理解,員工不間斷的在公司服務,基本上已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 所以如果當時簽約到7/31而要求員工在6/30即行離開,則應給予按總年資計算的資遣費 :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 另外想請問一個延伸的問題, : 若因為專案收尾的原因請兩位協助到7/31再離開,這樣的話就沒有資遣的問題了嗎? : 如果我是這兩位員工,因為多做一個月可能拿不到資遣費,那我絕對不會留下來 : 但如果做到7/31定期契約結束日請他們離職還要給予資遣費,感覺又有點難說服老闆 : 不知道有沒有板友有相關經驗,操作方式是如何呢? : 先謝謝願意分享的板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249.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64959199.A.338.html
kreety: 有實用性之參考,謝謝分享! 06/03 23:03
fool66: 請問是要簽到幾年才算不定期企約 06/04 12:43
fool66: 查到了 06/04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