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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於工作時簽訂一份勞動契約,為期2年 到期日是8月31日 資方表明續約隔天即調動單位 新簽合約內容中若提前離職則需賠償違約金 因上述兩項因素故不續約 目前特休尚有四天未休假且之前加班的時數尚有34個小時未休 新的排班表也已公告 想請問這些特休及時數應該如何處理及協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185.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69250503.A.137.html
elverano: 離職日期往後壓或是直接折算現金再薪資中給你。可以問 07/24 01:32
elverano: 看看公司人資 07/24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