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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這是月經文 但是還是沒有看到答案 人事規章沒寫~HR立場機車 來龍去脈 本人101.3.5 到職 當年度公司給假5天 (解釋:優於勞基法,沒說預給制) 102 給假七天 (102.03.05 開始可以休七天 年資一年) 103 給假七天 (103.03.05 開始可以休七天 年資兩年) 104 給假十天 (104.03.05 開始可以休十天 年資三年) 105 給假十天 (105.03.05 開始可以休十天 年資四年) 本年度 105.09.01 申請離職 當年度公司要求補還特休5天 我主張 當初說優於勞基法不需要補足 也就是今年我可以休10天 FROM 105.03.05 -105.12.31 公司人事規章沒有修改 依然寫著 新進同仁 隔年特休假為 前一年到職日至年底天數/365 *7 102年是給假六天 103年是給假七天 104年是給假10天 105年是給假10天 通篇沒有提到預給制度的相關 請大家幫幫我吧~~真的拿公司沒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76.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1319052.A.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