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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w050gc026 (黑炭阿豐)》之銘言: : 我知道這是月經文 : 但是還是沒有看到答案 : 人事規章沒寫~HR立場機車 : 來龍去脈 : 本人101.3.5 到職 當年度公司給假5天 (解釋:優於勞基法,沒說預給制) : 102 給假七天 (102.03.05 開始可以休七天 年資一年) : 103 給假七天 (103.03.05 開始可以休七天 年資兩年) : 104 給假十天 (104.03.05 開始可以休十天 年資三年) : 105 給假十天 (105.03.05 開始可以休十天 年資四年) 照這個算法 104年以前公司已經給你 5+7+7+10 = 29天 : 本年度 105.09.01 申請離職 當年度公司要求補還特休5天 也就是公司105年算5天特休假 合計這5年來總共給妳29+5 = 34天假 : 我主張 當初說優於勞基法不需要補足 : 也就是今年我可以休10天 FROM 105.03.05 -105.12.31 : 公司人事規章沒有修改 : 依然寫著 新進同仁 隔年特休假為 前一年到職日至年底天數/365 *7 : 102年是給假六天 : 103年是給假七天 : 104年是給假10天 : 105年是給假10天 : 通篇沒有提到預給制度的相關 : 請大家幫幫我吧~~真的拿公司沒轍嗎? 如果照勞基法最低標準 從102/3/1開始可以休特休假7天 103/3/1又產生7天 104/3/1又10天假 到105/3/1又10天假 這5年下來總共可以休 7+7+10+10 = 34天 剛好跟上面公司給你的總天數34天相同 ~~ 殘念 你可以贏的點是爭取 "公司當初說優於勞基法 是指每年給假天數的算法 要求補回是違反當初的勞動契約 不是指運用的方式優於勞基法 (即公司主張的預給制)" 然後直接找當地勞動機關調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131.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1322019.A.9F9.html
gw050gc026: 謝謝您的耐心解釋....HR手上的資料顯示公司非預給制 08/16 16:34
littleishin: 這很明顯就是預給制啊?你第一年休的假是假設你3/5-1 09/06 23:07
littleishin: 2/31在職按比例計算的,後面每一年的假設都一樣 09/06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