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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請問加班費計算是用底薪計算還是用全薪計算? 有看到前面的文章有判決例,是因為用底薪計算時薪水過低所以應該要用全薪 可是嚴格來說,應該會有法源依據,說明到底是要用底薪計算還是用全薪計算? 是根據哪條法條呢?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240.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1442120.A.E9F.html
skyhomeer: 對員工好一些就用全薪算~ 08/17 22:58
kshsbug: 請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 不包含在工資計算的項目 08/18 09:05
kshsbug: 這一條所列的項目才不用列在加班費計算基準 08/18 09:06
kshsbug: 但現行勞檢的標準還是會用實際發放的方式和目的來判斷 08/18 09:07
mddc62: 推樓上,基本上只要是當月勞務所得都要當基準 08/20 10:54
ericroom: 全薪,記得勞保局網站就有說明了 08/20 21:19
startbucks: 全薪,但是要排除"非經常性"且"非勞務對價性"項目 08/21 11:00
startbucks: 非勞務提供但經常性 就必須要提出相關實施辦法 08/21 11:02
startbucks: 細節勞基法都有寫,可以在去研讀 08/21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