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ag: 就我所知 定期契約期滿無需以資遣處理,至於非自願離職,契 08/29 23:28
→ nag: 約終止一個月後仍然找不到工作,就服站有程序可認定非自願, 08/29 23:28
→ nag: 也不一定要公司開給他。但需注意,有繼續性的工作不得為定期 08/29 23:28
→ nag: 契約,對方可主張契約的定期無效,仍應給付資遣費,以上不知 08/29 23:28
→ nag: 道是否有誤請前輩指正。 08/29 23:28
→ simbr: 關於工作性質有沒有持續性的問題,正反兩方我都有辦法找到 08/29 23:45
→ simbr: 論調去攻擊,所以我自己搞得有點混亂...... 08/29 23:45
→ guesssss: 1.行業別真的可以簽定期契約嗎? 08/30 00:00
→ guesssss: 2.既然都提到受不了這個人,不如長痛不如短痛資遣費跟預 08/30 00:01
→ guesssss: 告工資發一發吧 08/30 00:01
推 g8429310: 能不能用定期契約...不是你說了就算啊...發資遣費了事吧 08/30 08:53
推 note2: 覺得你應該再了解一下勞基法第11條 08/30 09:40
→ note2: 不止 還有預告期的勞動基準法第16條.. 08/30 09:41
推 willothewisp: 試用期性質的定期契約我們公司被判無效喔,另外除了 08/30 09:47
→ willothewisp: 上班未滿十天外都要提前十天通報。 08/30 09:47
推 note2: 公司說是定期契約 但實際上就是俗稱的試用期 08/30 10:11
→ note2: 所以你們要員工走就要走資遣程序並在十天前做好資遣通報 08/30 10:12
推 lovelyu: 你公司在勞工局必輸~走民事才有機會贏~還是好好資遣吧 08/30 10:19
→ simbr: 在找該員談之前,我有跟公司的法律顧問討論,以及用勞/資方 08/30 21:21
→ simbr: 的身分個別打去兩個縣市的勞動局去詢問。這情況依然要提早 08/30 21:22
→ simbr: 十天通報。 但是公司的定期勞動契約勉強還可以成立,但是跟 08/30 21:23
→ simbr: 外勞仲介討論,不是大量資遣,今年也資遣他一個,不影響將 08/30 21:23
→ simbr: 來外勞的申請,所以考慮現在場面這麼難看,與其多付給他半 08/30 21:24
→ simbr: 個多月的薪水,看他在那邊擺爛,倒不如資遣掉卡乾脆! 08/30 21:25
→ simbr: 跟這種人浪費時間灰下去,衍生出的隱藏成本就不划算了 08/30 21:26
→ simbr: 題外話: 面試人時問他有沒有被資遣過,如果他隱藏不說,將 08/30 21:27
→ simbr: 來如有意外,可以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叫他走嗎? 08/30 21:28
→ simbr: 或者報到後,覺得他表現跟履歷上呈現的有落差,可否要求他 08/30 21:28
→ simbr: 提供過去投保紀錄,來看這履歷是否造假? 如果不一樣,可以 08/30 21:29
→ simbr: 用上述的條例請他離開嗎? 08/30 21:29
推 note2: 不管大不大量資遣都要十天前通報 08/31 09:58
→ note2: 公司法務大多比較熟悉的是民法刑法等 08/31 09:58
→ note2: 自已還是要了解一下勞動相關法令 08/31 09:59
推 shadow0828: 勞基12-1 要列舉遭受損害 08/31 11:34
→ shadow0828: 就像你用11-5 勞工是有權要你拿出證明不可勝任之原因 08/31 11:35
推 shadow0828: 而且投保記錄是個資 勞工沒有義務提供 08/31 11:47
推 kuter: 他工作態度怎樣是一回事 你們弄定期契約就很有問題 兩件事 09/05 18:20
推 Mrdaysue: 遇過給推,資遣了事,感覺勞工再爛都受到法令保障工作權 09/12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