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uesad: 違法!有勞務付出就要給薪! 09/25 21:42
→ impm: 你提的四點,如果真的走法律訴訟,公司站不住腳的地方只有第二 09/26 13:01
→ impm: 點,其他三點是你們自己的約定, 09/26 13:03
推 minichyn: 樓上別亂教,2.3.4全部都違法,1的話可以規定試用期 09/26 17:17
→ minichyn: 可是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哩,被資遣都要給予資遣費 09/26 17:18
→ minichyn: 法律大於契約,只要違反勞基法,全部不算數,不要被騙 09/26 17:19
推 daisylo: 第二點是合法的,我還是第一次看到 09/26 18:27
→ llove: 謝謝大家 09/26 19:18
推 banana3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 09/27 08:52
→ banana321: 50號函 09/27 08:52
→ banana321: 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 09/27 08:53
→ banana321: 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 09/27 08:53
→ banana321: 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 09/27 08:53
→ banana321: 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09/27 08:53
推 demiyu: 我記得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 09/29 19:15
→ demiyu: 上次勞資調解時,調解官說的 09/29 19:16
推 daisylo: 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了 09/30 00:38
推 bluesad: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公司若訂試用期也無不可,之前有函釋 10/02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