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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內容大概是: 1.試用期三個月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當時因為不簽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簽了! 而在這個月的24號我自己寫了離職單並當下就走了,公司的幹部跟我說他一定會扣我薪水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為在那裡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還是走了… 現在我想請問大家,我知道那張契約因為違法勞基法在先是無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個 月領到薪水發現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訴,還是要先去申訴呢? 還有…當初上班時我們有講好是用月薪計,一個月兩萬伍仟元,後來他們卻說因為我到職 不滿一個月所以要以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上班期間總共休了兩天假,請 了一天又三小時的病假)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100.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4807699.A.A67.html ※ 編輯: llove (101.139.100.236), 09/25/2016 20:50:37
bluesad: 違法!有勞務付出就要給薪! 09/25 21:42
impm: 你提的四點,如果真的走法律訴訟,公司站不住腳的地方只有第二 09/26 13:01
impm: 點,其他三點是你們自己的約定, 09/26 13:03
minichyn: 樓上別亂教,2.3.4全部都違法,1的話可以規定試用期 09/26 17:17
minichyn: 可是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哩,被資遣都要給予資遣費 09/26 17:18
minichyn: 法律大於契約,只要違反勞基法,全部不算數,不要被騙 09/26 17:19
daisylo: 第二點是合法的,我還是第一次看到 09/26 18:27
llove: 謝謝大家 09/26 19:18
banana3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 09/27 08:52
banana321: 50號函 09/27 08:52
banana321: 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 09/27 08:53
banana321: 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 09/27 08:53
banana321: 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 09/27 08:53
banana321: 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09/27 08:53
demiyu: 我記得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 09/29 19:15
demiyu: 上次勞資調解時,調解官說的 09/29 19:16
daisylo: 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了 09/30 00:38
bluesad: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公司若訂試用期也無不可,之前有函釋 10/02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