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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 日前老闆資遣了一位員工,也給予優於法令的資遣費! 被資遣員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也以勞基法11-5開立! 目前該名員工要求公司幫他寫推薦函,以利後續找工作! 但老闆覺得他是因不適任而資遣,不適合寫推薦函。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用以前的年度評鑑表(不是今年度),只列出該名員工的優點並附上公 司名稱,這樣會對公司有不好的影響嗎? 因為有資遣通報,很擔心這樣會不會被說既然有優點為何不勝任... 謝謝各位前輩的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40.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4816688.A.1AD.html
sonicmaster: 適不適任和優缺點是兩件事情 適合未必好不適合未必差 09/26 00:24
avip: 一樓說的很棒 09/26 08:12
Ariel0214: 我知道怎麼處理了,謝謝樓上兩位的幫忙,感謝你們^^ 09/26 12:45
cutien: 離職 10/31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