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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ove (貓媽媽)》之銘言: : 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 內容大概是: : 1.試用期三個月 雖然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通常公司規範試用期是在保護公司是否有無錯看人員 如果錯看人員,三個月後叫員工走人也可以 但一切都要按照資遣的流程走 :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絕對違法,就算你做一小時,公司還是要給你一小時的薪資,不能不給 :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勞基法規定 ====================================================================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 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這句話的意思是,員工離職預告天數請參考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如果沒有做超過三個月,法律無規範幾天離職,但請交接完再走會比較好 免得公司反過來咬你一口,說你交接沒完成造成公司損失告你 所以沒有什麼所謂再上15天這種東西,一切以勞基法進行 更別說後面的三~五天薪水要被扣住,絕對違法 :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這點我不知道基於哪點勞基法,有請更厲害的鄉民補充 但針對這點,我有打電話去條件課詢問 大意是:制服代表的是公司的商標、形象,不得讓員工出這筆費用,否則違法 但違哪條法條我倒是沒問下去。 也就是說第四點告到勞工局那邊去,公司輸面很大~~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45.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4888308.A.E57.html
demiyu: 專業推~ 09/29 19:18
nag: 第四點押金如果是勞工繳納而非扣工資,就不產生勞基法第22條 10/11 22:24
nag: 的爭議,但如果是巧立名目收押金,可能會有就服法第5條的爭 10/11 22:24
nag: 議。制服還有另一種作法,就是繳納制服費,函釋中說明這是企 10/11 22:24
nag: 業成本,讓勞工負擔並不妥當。 10/11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