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nstory: labor.hccg.gov.tw/condition/page5-d-2.htm 12/09 23:58
→ janstory: Q1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生產者可否於復職後享有產 12/09 23:59
→ janstory: 假之權利? 12/09 23:59
→ janstory: ne/20090904/31915666/ 12/10 00:00
→ janstory: 僱主拒絕員工回任的條件 12/10 00:01
→ janstory: 不好意思不會縮網址 12/10 00:02
※ 編輯: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1:10:09
我知道樓上說的條文
但這條文的出發點是員工願意且可以提供勞務 但雇主拒絕
未考量到員工如果無法實際上提供勞務 但仍要求復職的狀況
我個人還蠻好奇
員工明知自己無法提供勞務 卻隱瞞、或強行要求復職
到了法院會怎麼判
※ 編輯: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1:13:58
※ 編輯: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4:08:51
推 janstory: 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復職 12/11 23:43
→ janstory: 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產假期間者,雇主仍應依兩性工 12/11 23:43
→ janstory: 作平等法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 12/11 23:43
→ janstory: 之日數。 12/11 23:43
推 janstory: 這段的意思不是復職時仍在產假期間(無法提供勞務), 12/11 23:45
→ janstory: 雇主依法得給予產假 12/11 23:45
→ janstory: 嗎? 12/11 23:45
(對janstory說聲抱歉 回文的時候看不到復職後幾個字,故重新編輯)
您指的條文我想應該是指這一條吧??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
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
^^^^^^^^
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我認為這一條文應用關鍵還是在於"員工復職"這個要件必須先成立
應該無法擴張解釋為 員工在無法提供勞務的狀態下仍可以申請復職
以上僅是我的個人想法
如果各位版友可以查詢到更新的調解案例、主管機關解釋、或是法院判例
歡迎大家提供參考並加以指正
謝謝
※ 編輯: kshsbug (36.225.43.53), 12/12/2016 14:35:43
※ 編輯: kshsbug (36.225.43.53), 12/12/2016 22:46:31
推 janstory: 謝謝你明說得很清楚,我有空會去查查判例^^ 12/13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