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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7月1日到職,公司規章未滿一年依照比例給予特休《10天》,0-5 年以下皆有10天特休,5年到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加一天,如果年底離職 ,依照勞基法且公司規章公司應該給我96天的特休。 但本公司是依照給假切齊計算,若未滿一年的部分不算的話『任職未滿一年要追回』,公 司目前只有給我94天。 如果我離職是否有權應該追回少給的2天 實際給 2008,5天 2009,10天 2010,10天 2011,10天 2012,10天 2013,12天 2014,14天 2015,14天 2016,14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51.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81637568.A.F4A.html ※ 編輯: banana321 (223.141.51.148), 12/13/2016 22:04:13
nigiri: 82天跟80天是怎麼來的啊?12/13 22:45
我打錯了,應該這樣說我是2008年7月1日到職的,至今2016年6月30日我已 經滿8年,如果現在離職,如果依照公司規章我應該享有96天特休是吧『第1年的部分 假設不計算,因為多給的,且任職不滿一年要追回』 ※ 編輯: banana321 (223.141.51.148), 12/13/2016 23:39:27
banana321: 其實差別再2013年那年他只多給我2天,如果依照給12/13 23:41
banana321: 假切齊是合法,但如果我離職似乎少了2天12/13
23:41 ※ 編輯: banana321 (223.141.51.148), 12/13/2016 23:43:27 ※ 編輯: banana321 (223.141.51.148), 12/13/2016 23:44:55
banana321: 有人幫忙回答嗎,謝謝 12/16 23:19
fanster: 直接上勞動部 01/28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