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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nana321 (香蕉)》之銘言: : 本人2008年7月1日到職,公司規章未滿一年依照比例給予特休《10天》,0-5 : 年以下皆有10天特休,5年到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加一天,如果年底離職 : ,依照勞基法且公司規章公司應該給我96天的特休。 : 但本公司是依照給假切齊計算,若未滿一年的部分不算的話『任職未滿一年要追回』,公 : 司目前只有給我94天。 : 如果我離職是否有權應該追回少給的2天 先假設你今年底離職~ (印象中你之前好像有寫啊) 所以先用還未改過的年假算法 : 實際給 : 2008,5天 : 2009,10天 2009/07/01 滿一年,給七天 : 2010,10天 2010/07/01 滿兩年,給七天 : 2011,10天 2011/07/01 滿三年,給十天 : 2012,10天 2012/07/01 滿四年,給十天 : 2013,12天 2013/07/01 滿五年,給十四天 : 2014,14天 2014/07/01 滿六年,給十四天 : 2015,14天 2015/07/01 滿七年,給十四天 : 2016,14天 2016/07/01 滿八年,給十四天 以上是現行勞基法的算法~ 到目前為止總共應得90天特休 貴公司的年假政策優於勞基法 所以可能得先問HR 2013年的12天是怎麼來的 就你的說法,公司規章沒有12天這個數字~當時沒有發現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224.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82115226.A.301.html
banana321: 因為我們公司是依據比例計算,所以2013滿第5年多 12/19 12:11
banana321: 給我2天 12/19 12:11
banana321: 為啥是應得90天 12/19 12:12
banana321: 我知道了7+7+10+10+14+14+14+14 12/19 12:19
banana321: 如果未離職依照比例沒問題,但是如果離職要用到職日計 12/19 12:24
banana321: 算,所以就是為何2013年只有12天 12/19 12:24
banana321: 請問是不是優於勞基法多給的部分,縱使公司不履行契約 12/24 17:19
banana321: ,只要不低於勞基法,公司也不違法 12/24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