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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想問說 公司如果是 9:00上班 12:00~13:00為休息 13:00~18:00繼續上班 這樣 總休息時數1小時 總工作時數8小時 總和時數來看是符合 持續工作四小時有三十分鐘休息 但是分批來看的話 後半的13:00~18:00 連續工作五小時 這樣會是算違法嗎? 請求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40.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85012932.A.302.html
clhianw: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 01/22 10:42
clhianw: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01/22 10:43
clhianw: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基本上 01/22 10:43
clhianw: 不違法,只是勞工如果有疑慮雇主須提出解釋工作具連續性 01/22 10:43
clhianw: 或緊急性 01/22 10:43
banana321: 中午事實上只能休30,貴公司把後面半小時移到中午去 01/22 12:01
banana321: 了 01/22 12:01
sachiho: 甚至延長工時是不是要先休30分鐘再從6:30算起也不是勞檢 01/23 06:25
sachiho: 重點。只要不超過四小時,當作加班完讓員工早點回家休息 01/23 06:26
sachiho: 是一樣的意思。 01/23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