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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是 MIS 工程師,上班時間是一到五的 08:00~17:00 平常日不太會加班,但是如果遇到電力維修的時候, 就要在星期日晚上到公司開機。 這幾天在板上爬文,還有 google 了一例一休的計算範例,還是有搞不太懂的地方。 我看比較有懂的網站是: http://technews.tw/2016/12/22/tw-labor-standards-law/ 公司的說法是不發加班費,加班一律用補休的,去年是加班幾小時,就給幾小時補休。 (人事:我們的薪水是算30天的,所以假日已經有薪資可以領了,額外上班就是補休) 假設月薪36,000元,一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 星期日晚上加班2小時,這樣我應該: 1. 把星期日視為例假日 加班費300元換算成2小時的補休,加上例假日加班的一天補休, 跟公司要求一天又2小時的補休2. 把星期日視為休息日 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加班費的計算像網頁寫的: 150 * (1+1/3) * 2 = 400 元(第1~2小時) 150 * (1+2/3) * 2 = 500 元(第3~4小時) 總共 900 元 所以跟公司要求 900 / 150 = 6 小時的補休。 請問是上述兩個都可以,只要我跟公司議定星期日是例假日還是休息日就好了嗎? (我想公司應該會傾向把星期日訂為休息日,星期六例假日吧!) 如果計算上有錯誤,還請各位大大指教 <(_ _)> -- 「什麼時候我們覺得父母原來那麼不容易,我們才算真正的成熟。」 --北野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0.227.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86605562.A.19A.html
getone: 例假日不會是公司跟單一員工認定的 02/09 10:11
啊啊,不好意思,是我沒有寫清楚,我是一年一簽的約聘員工, 要問的是說,是不是我跟公司的合約裡面載明星期日是例假日或休息日就可以了?
lovelyu: 例假日不能加班 公司不得要求加班費換補休 補休無規定 02/09 11:51
對不起,我還是沒有搞懂,所以說例假日是完全不可以加班的, 休息日加班就應該付加班費,不可以換成補休,是這樣嗎? ※ 編輯: lanesu (140.110.227.167), 02/09/2017 16:39:00
kshsbug: 應該說公司要給予員工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的自由 02/09 17:36
kshsbug: 應該是跟休息日加班或是平日延長加班沒有關係 02/09 17:37
stoorz: 休息日可以換補休但是應以不影響員工權益為原則 以目前的 02/09 18:00
stoorz: 法令 休息日的加班費不是1:1換,所以你加班一天換一天補休 02/09 18:00
stoorz: 是吃虧的.. 02/09 18:01
silence8925: 加班事前就規定只能一律補休 會違法勞基法第24條 有 02/09 23:37
silence8925: 罰鍰也會公佈公司名稱 公司應該要讓員工有選擇的權力 02/09 23:37
silence8925: 不然公司就違法了 02/09 23:37
lanesu: 喔喔,了解了,感謝各位<(_ _)> 02/10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