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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sement (Josh)》之銘言: : 有關於特休疑問想請教各位 : 朋友2015/7/1到職,日前收到資遣通知到2017/5/31 : 該公司原為優於勞基法到職第一年即給特休7日 : 2015+2016年特休可使用至2016年底 : 2016年底未用完即歸零,因此在去年下半年共請了七天的特休 : 而該公司人資2017年初公告轉換為週年制 : 並且跟朋友說明依照週年制 : 朋友於2016/7/1-2017/6/30享有7天特休 : 而這項權利已在去年使用完畢,因此今年到2017/6/30是沒特休可請的 : 故資遣費也無此部分,並且要追回2月所請的特休2日以事假扣薪 : 想請問大家: : 1.本來優於勞基法的部分,可以因為更改週年制直接扣除之前特休嗎? : 2.公司表明今年2月的特休為預給,現在不滿兩年故要追回,請問合理嗎? 我們畫個表格對照該公司跟依法的天數有何不同 公司給法────╮ 2016.1.1 2017.1.1 ┌ 7天 ┬ 7天 ─┬─────┴──────┬────┴────┬─────┬────── └ ┴ 7天 │ ┴ 10天 │ 2015.7.1到職 2016.7.1滿一年 2017.5.31資遣 勞基法─────╯ 依上圖,其實公司給的天數沒有比較少, 但是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 如果勞資雙方的約定優於法令,應從其約定, 所以,既然你朋友當初到職就是按曆年制, 沒道理因為法令修改或是要資遣就回歸到最低標準來走, 就算說是預給要追回,那就來看當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沒有訂到, 如果沒有就不能逕自更改勞工假別, 到時候被資遣若真的被扣錢, 建議直接找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43.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92611435.A.6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