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R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da79318 (肚臍)》之銘言: : 請問 : 若雇主有勞基法14條5款 遲發工資之行為 :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但沒有寫幾天內要提出 : 假設我還有8天婚假 : 我可以主張8天後終止契約嗎?? : 然後這八天提出婚假申請 : 資方有權不同意你休婚假嗎? : 要求你即日起離職嗎? : (就是不想讓你賺婚假8天的薪水) : 另外在請問休婚假有什麼規定嗎? : 因為查不到是否要資方同意才能放 : 婚假沒休好像不能折現吧!!? : 謝謝各位 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沒有規定除斥期間, 但實務上大大的情形都會依第6款來主張 (即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這就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了,如下: 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以看大大要怎麼提出主張,我覺得準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在30日內提出都還合理。 另外有關婚假的規定在勞基法第43條暨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可參考本篇文章: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4/blog-post.html 原則上既然有結婚的事實,雇主當然就不能拒絕了, 拒絕等同違反第43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然後法令的確沒有折現的規定, 建議原po先跟雇主溝通,或請勞動局協助調解。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39.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94257786.A.D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