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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公司任意調任我的工作職務 ,提出異議後,公司同意用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我 (本應是第14條6款才對,但雙方各讓一步) 只是公司先讓我切結書,上面有提到5/22為預告日 並支付資遣費,預告薪資ooo元 另外簽一份非志願離職書,上面註6/10為離職日 據我了解的是,給了預告薪資不就代表你隔天不用來上班了 但人資卻說原則上我做到月底或6月2號,之後不用來打卡上班 直到6/10正式離職.中間也可請謀職假 連加班費都叫我另外寫一張,感覺是想私下另外算給我 我提出萬一最後幾天我沒去上班,會不會變成 連續曠職三天以上,人資表示不會,因為有給預告薪資可證明 只是公司希望你幫忙到月底 請問這樣做真的沒什麼問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13.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95713881.A.5D8.html
kleinerstern: 給預告工資不代表可以不用去上班 05/25 22:54
kleinerstern: 預告期是指提前通知你做到哪天 05/25 22:56
kleinerstern: 有的公司會直接讓資遣員工預告期都不用來上班,但會 05/25 22:57
kleinerstern: 支付薪水 05/25 22:57
noxwhere: 不用上班請人資白紙黑字寫下來 05/26 10:00
noxwhere: 才不會有爭議 05/26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