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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查詢了一些法規跟詢問勞工局後, 不同的志工給的答案也因人而異,詢問過後還是蠻混亂的。 網路上的資訊比較多為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的資訊較少。 想問問看有無類似經驗的人可以提供意見。 以下是我的狀況,如果有理解錯誤的地方煩請告知,謝謝。 從今年4月底接到人力派遣公司的聯絡後, 簽訂了一份派遣人員合約書。 合約中只有寫出起訖日期並未寫出結束日。 將此份合約拿到勞工局詢問的結果,合約確實屬於不定期契約。 雖然合約已在8/31結束,(沒有簽下自願離職等文件) 向人力派遣公司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 人力派遣公司卻以契約期滿不續約為由,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有找到以下的法規, 定期契約約期滿終止。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 不定期契約的法定事由可以為契約期滿不續約嗎? 不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應屬雇主終止合約嗎? 那我是否可以要求人力派遣公司給予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呢? 若人力派遣公司堅持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只能到勞工局申訴了嗎?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116.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05927489.A.398.html
ketsu999: 人力派遣公司屬於仲介性質,妳去勞保局申訴也沒效力。 09/21 13:45
ketsu999: 先看清楚合約上的公司是那間,應該不會是派遣公司。 09/21 13:45
a9301040: 既然不定期,就沒有期限跟期滿 09/22 09:03
Gwyneth: 因屬屬不定期契約,人力派遣公司要給予資遣費與非自願離 09/23 15:57
Gwyneth: 職證明! 09/23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