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milemiz: 感謝回答 09/26 09:59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9/issue.html
https://imgur.com/7p2aPbm
省略網誌版裡的廢話...我們直接切入重點吧!
如果有鄉民還不知道什麼是變形工時制度,
可以參考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
而在原po文章的疑問中,雇主與勞工所約定的是「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我們先來看一下範例的排班方式為何:
https://imgur.com/NOtIP4w
一般情況的四週變形工時,
應該是在四週(即28日)的週期內安排四個例假與四個休息日,
每日工時8小時,四週總工時為160小時,每二週也必須至少安排2日的例假。
那麼,原po服務的單位,把排班套用到上圖中會是如何呢?
https://imgur.com/0Jv5Hvt
我們也姑且不討論他所提及的休息時間問題,每日工時依然以7小時計算之,
那麼,在這個四週週期內的「總正常工時」為154小時,
我們假設每個週期都為一樣的數字,
那麼這位勞工的工時未達全時工作者標準(也就是四週共160小時)的部分,
應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白話點說就是老闆自己要員工在正常工時的時段內早下班的,
所以並不能歸責於勞工,因此還是要照約定的月薪來計算給員工。
那休息日或例假的工時又該是幾小時呢?
應該還是得用8小時計算,如果以7小時計算之,
那這名勞工就變成「部分工時勞工」了,
再次提醒大家部分工時勞工是不能約定變形工時制度的。
最後,因為有2日休息日出勤的情形,
縱使每個休息日只出勤7小時,依法仍應以8小時計算,
因此雇主要計算這2日總共16小時的加班費給勞工
由於我們不知道這名勞工的月薪水準,
以下提供之前的計算圖例,
詳細的計算也可以參考: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https://imgur.com/QbfyaZd
假設約定的月薪是30,000元(含全勤獎金或職務津貼這些經常性給予),
那麼這2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的方式如下:
30,000元÷30日÷8小時×(2小時×1.34倍+6小時×1.67倍)×2日=3,164元
所以,其實這位大大文末提到是不是老闆再補16小時的加班費就可以了?
答案是對的,只是依照以上的脈絡,是不是又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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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回文就好惹,
但因為覺得這個議題如果用圖表呈現,
或許能更清楚知道在這種情況下,
在法令上究竟是什麼情形,
就借用原po的問題,寫成一篇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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