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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回文就好惹, 但因為覺得這個議題如果用圖表呈現, 或許能更清楚知道在這種情況下, 在法令上究竟是什麼情形, 就借用原po的問題,寫成一篇文章吧! --------------------------------------------------------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9/issue.html https://imgur.com/7p2aPbm 省略網誌版裡的廢話...我們直接切入重點吧! 如果有鄉民還不知道什麼是變形工時制度, 可以參考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 而在原po文章的疑問中,雇主與勞工所約定的是「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我們先來看一下範例的排班方式為何: https://imgur.com/NOtIP4w 一般情況的四週變形工時, 應該是在四週(即28日)的週期內安排四個例假與四個休息日, 每日工時8小時,四週總工時為160小時,每二週也必須至少安排2日的例假。 那麼,原po服務的單位,把排班套用到上圖中會是如何呢? https://imgur.com/0Jv5Hvt 我們也姑且不討論他所提及的休息時間問題,每日工時依然以7小時計算之, 那麼,在這個四週週期內的「總正常工時」為154小時, 我們假設每個週期都為一樣的數字, 那麼這位勞工的工時未達全時工作者標準(也就是四週共160小時)的部分, 應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白話點說就是老闆自己要員工在正常工時的時段內早下班的, 所以並不能歸責於勞工,因此還是要照約定的月薪來計算給員工。 那休息日或例假的工時又該是幾小時呢? 應該還是得用8小時計算,如果以7小時計算之, 那這名勞工就變成「部分工時勞工」了, 再次提醒大家部分工時勞工是不能約定變形工時制度的。 最後,因為有2日休息日出勤的情形, 縱使每個休息日只出勤7小時,依法仍應以8小時計算因此雇主要計算這2日總共16小時的加班費給勞工 由於我們不知道這名勞工的月薪水準, 以下提供之前的計算圖例, 詳細的計算也可以參考: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https://imgur.com/QbfyaZd 假設約定的月薪是30,000元(含全勤獎金或職務津貼這些經常性給予), 那麼這2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的方式如下: 30,000元÷30日÷8小時×(2小時×1.34倍+6小時×1.67倍)×2日=3,164元 所以,其實這位大大文末提到是不是老闆再補16小時的加班費就可以了? 答案是對的,只是依照以上的脈絡,是不是又更清楚了呢?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58.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06353173.A.237.html
smilemiz: 感謝回答 09/26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