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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晚安 有一個問題想跟大家請教,問題如下: 根據公司規定,到職未滿半年時,每滿兩個月給一天特休 假設員工於106年8月25號到職,10月25日給假一天 12月25號又給假一天,公司採歷年制的方式,所有特休假皆須於 12月31日結算。想請教大大們,多給的這兩天假 可否遞延至明年使用? 或是需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折現? 問題的關鍵在於,未滿半年多給的那兩天假,非勞基法所規定的 其未休特休應採行何種方式處理?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與回覆,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97.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11362121.A.647.html
stoorz: 這看公司規定吧 原則上優於勞基法部分就看公司怎麼處理 11/23 12:24
stoorz: 好一點讓你們遞延 或換錢 就算不給遞延不換錢公司也站的住 11/23 12:25
stoorz: 腳 所以還是要問人資囉.. 11/23 12:25
elverano: 休假的方式還是要問人資會比較清楚 11/23 18:34
dayend: 只要是非勞基法規定的規則,全都只有你公司能回答。 11/24 20:38
lance7483: 如果優於的部份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載明處理方式 11/25 10:34
lance7483: ,則依處理方式為準 11/25 10:34
a9301040: 勞基法是最低水準,高於此水準的就是看公司怎規定 11/25 11:49
a9301040: 契約/工作規則 11/25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