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atta: 只要有依法定期限告知就可以 05/25 13:38
→ Zatta: 勞基法第15條 05/25 13:40
推 glasskirin: 沒有什麼 老闆放人才能走 這回事,符合法規的期限告 05/25 20:00
→ glasskirin: 知就可以了;把要交接的資料整理好,找不找得到人接 05/25 20:01
→ glasskirin: 手是公司的事、不是離職員工的。記得留下告知的證據 ( 05/25 20:01
→ glasskirin: 我個人之前口頭提完後發現主管企圖凹人,隔天就直接寫 05/25 20:01
→ glasskirin: 紙本離職單押好日期+寄請辭mail,副本給單位信箱&密 05/25 20:01
→ glasskirin: 件到自己私人信箱) 05/25 20:01
推 a9301040: 勞工局 05/25 22:23
推 jojaj712: 請問這樣做,原公司不提供離職證明的話,也是告到勞工 05/26 11:26
→ jojaj712: 局嗎 05/26 11:26
推 avip: 是的,而且離職證明不能記載不利員工的字樣 05/26 18:23
→ avip: 而且預告期主要是規範雇主 05/26 18:23
推 nightcat999: 可以用存證信函來達到意思表示 06/29 10:41
推 catherine213: 1 幹話 2 跟勞基法規定不符 3 別人願意奴不代表你朋 07/11 21:34
→ catherine213: 友也要奴 07/11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