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R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如題,資遣問題。 公司和業務簽約,約定如果連續幾個月,未達公司要求業績則解約。 因為沒有約定在職期間多久,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又因為解約的發動方看起來是公司, 是不是應該循資遣-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給資遣費? 有無版大可指點一二,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81.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35537363.A.3A8.html ※ 編輯: littleworker (114.136.181.105), 08/29/2018 18:13:36
mega1984: 是的,其實不管是否為定期或不定期,要請走員工都要付 08/30 11:23
mega1984: 但訂契約時也得看是否符合勞基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08/30 11:24
mega1984: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工作的規範 08/30 11:25